犹太人拉宾与三洋公司的谈判即将开始,三洋公司草拟了一份合同,拉宾与律师经过商议后,决定围绕这份合同展开谈判策略。所罗门王差人去见提尔王希兰,说:“你曾运香柏木与我父大卫建宫居住,求你也这样待我。”
在三洋公司提出的合同草案中,有一条是关于将来双方发生纠纷的仲裁问题,三洋公司提议在大阪进行仲裁,解决纠纷。需要强调的是,代理销售这一类的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一般是拒付货款或产品有质量问题两类。
一旦出现纠纷,双方最好通过直接协商解决,打官司实属无奈之举。当然,还有一种方式是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都认可的仲裁机关。
诉讼和仲裁的目的虽然相同,但结果却明显不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在于,仲裁无论在哪个国家进行,其结果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效;诉讼则不同,诉讼的结果,即判决只适用于判决国,在其他国则不具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日本法院的判决在荷兰形同废纸,荷兰法院的判决在日本也形同废纸。现在拉宾关注的是,本合同是否能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是什么?究竟是进行仲裁对己有利还是提出诉讼对己有利?
对拉宾来说,一般容易发生的麻烦是收到对方的货物与要求质量不符,但由于草案中双方议定的是先发货后付款,那么一旦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拉宾完全可以拒付货款,三洋公司就会以货物完全符合要求而上诉。
这样,一旦出现此种情况,在日本仲裁对拉宾就会非常不利,但若将仲裁地改在荷兰,三洋公司自然反对,那时双方出现第一个争执不下的矛盾焦点将会是此问题。
为此拉宾提出如下主张:“我们都认为仲裁比较麻烦,因此都不愿意涉及仲裁。但为了以防万一,不妨就请日本法院来判决。”
这时想必各位已看出拉宾的圈套和策略。如果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日本法院的判决在荷兰形同废纸,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根本执行不了,这样,即使将来真的出现纠纷,拉宾干脆不出庭都可以,连诉讼费都省下了,若这一提议能通过,拉宾自然占据主动。
未雨绸缪是避免失败的最佳良策。在行事前,若可以充分做好失败的对策,就可以做到有备无患。此外,一旦发生意外,也可从容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