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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六章、读云梦秦简札记三则

书名: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一辑)  作者:黄留珠,魏全瑞  本章字数:8842 字  创建时间:2021-02-01 13:54

黄留珠

“敖童”解。

(一)

云梦秦简里先后两次出现“敖童”一词。一见《秦律杂抄》:

匿敖童,及占謁(癃)不审,典、老赎耐。……傅律。

另见《法律答问》: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 (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医殳(也)。

对于“敖童”的解释,1977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线装本注云:

敖即,健壮。敖童疑是傅籍前之男子,即唐户令之中男,无丁则选以充军者。一说敖义为敖游,敖童是汉武帝常征发从军之“恶少年”。(第五册,第94页)

次年,出版的同书平装本注文有所变化:

敖童,见《新书·春秋》:“敖童不讴歌。”古时男子十五岁以上未冠者,称为成童。据《偏年记》,秦当时十七岁傅籍,年龄还属于成童的范围,参见《法律答问》“何谓匿户”条。(第143页)

1990年出版的同书精装本注文与平装本相同。这表明,此注是秦简整理小组关于“敖童”释义的定稿。

毋庸讳言,若仅就平装本注文本身而言,尚难看清关于“敖童”的最终解释,这一点反而远不如线装本注那样明晰。但从整理小组把“匿敖童”今译作“隐匿成童”来看①,“敖童”即“成童”,还是非常清楚的。应该承认,这一解释于文意完全可通。不过倘再作推敲,则不难发现:

1.这一解释实际上只是重复了“童”字的含义。《释名·释长幼》:“十五曰童”。可见“童”字本身即已表示“成童”。

2.“敖”字何解?注文实未涉及。退一步来看,若训“敖”为“成”,显然更加不妥,因“敖”字绝无此义项。

所以“敖童”即“成童”之说,虽貌似作出了解释,而实际上却等于没有解释。

尔后,陆续又出现了几种关于“敖童”的新解。如释“敖”为“傲”的“傲童”说②;释“敖”为“游”的“游童”说③;释“敖”为“长大”的“长大”年龄说④;释“敖”为“逸游”的“逸游成童”说⑤等等。这些解释,大率在“成童”说的基础上着重对“敖”字含义作了说明,较之秦简整理小组注文完全忽视“敖”字的状况有所改进。然而这些解释却也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即把它们放入秦简原文中之后,或于文意有所滞碍,或于事理有所不通,就此而论,反不如秦简整理小组释为“成童”流畅。为了具体说明这一点,不妨以表述较完整的“游童”说为例作些分析——

该说的表述是这样的:

匿敖童:童当即“五尺以下”的“小”;敖者,游也。游童,也就是指未成年者。匿敖童就是隐匿真实的年龄,假称为“童”或“小”。⑥

大家知道,古时通常以身高“六尺”表示“成童”始年15岁⑦。以上的表述认为,“游童”之“童”为“五尺以下”的“小”,据此则“游童”不仅未成年,而且也未成童,应是15岁以下的小孩子。按规定,此类小孩子是不服役不出算赋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难以解释的现象:秦的那些里典、伍老等何以甘冒犯法受刑的风险去隐匿不需要服役出赋的“游童”

!显然,这在情理上很难说通。对此疏漏,“游童”说的提出者似乎也已有所察觉,于是补充解释说:“匿敖童就是隐匿真实的年龄,假称为‘童’或‘小’。”如此一来,就把“匿敖童”变成了“匿作敖童”或“匿为敖童”。很明显,这样两句话各自所表达的内容,还是不相同的。

总之,“游童”说未能解开秦简“敖童”之谜。其它几种说法,与此大体类似,亦皆未能切中题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诸家解释,包括秦简整理小组的解释在内,都只是就秦简而论秦简,他们普遍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即“敖童”一词,不仅见于秦简,而且还见于其它出土的秦器物铭文。所以关于“敖童”的解释,必须贯通这两个方面,才算得确解。对此,可惜上举各家解释中竟无一家有所论及。这不能不说是秦简“敖童”研究中的一大疏漏与失误!

(二)

1948年陕西户县出土的原由西安段绍嘉珍藏、后归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收藏的秦封宗邑瓦书,是反映战国后期秦政治生活的重要文物。1957年,陈直先生对其作出释文并予初步考证⑧,后又在所著《汉书新证》、《史记新证》中多次征引。80年代中期,郭子直教授精拓全铭,附以摹本及照片,公之于世,同时对陈释略加考辨,撰成《战国秦封宗邑瓦书铭文新释》一文⑨。就在此全书中,即出现有“敖童”一词。为了便于读者了解情况和分析问题,兹按瓦书原格式抄录铭文如下:

四年,周天子使卿夫=(大夫)辰来致文武之酢(胙),冬十壹月辛酉,大良造庶长游出命曰:“取杜才(在)酆邱到于

水,以为右庶长蜀欠宗邑。”乃为瓦书,卑(俾)司御不更骨页封之,曰:“子=孙=,以为宗邑。”以四年冬十壹月癸酉封之,自桑

之封以东,北到于桑之[正面]封,一里廿辑。

[中空三行]大田佐敖童曰未,史曰初,卜蛰,史羁失(秩),司御心,志是霾(埋)封。

[背面](10)

瓦书所记是秦国一次封宗邑的经过,其中的“四年”,陈、郭两家均考订为秦惠文王四年,即公元前334年,甚是。这表明瓦书的时代约早于云梦秦简百年左右,由此可知,“敖童”存在于秦,为时已经很久,只是未见文献记载而已,今赖出土文物,方得昭显于世。

瓦书铭中的“敖童”,前连“大四佐”,后连“曰未”。“大田”,官名,主掌农事,见于秦简《田律》、《吕氏春秋·勿躬》、《晏子·内篇·问下第四》等。于豪亮考证:“秦国主管农业的官员最初称为大田,后来改称治粟内史”(11)。“佐”为农官大田的“少吏”。全句意谓大田佐敖童名字叫未。此人系参加惠文王四年冬十一月癸酉日封界的官吏之一。从“大田佐敖童曰未”的句式来看,其与瓦书的“大良造庶长游”、“司御不更骨页”近似,“敖童”所处位置与“庶长”、“不更”相当。后二者皆爵名,以此类推,“敖童”应是同爵名类似的用以说明“未”这个人身份的一种定语。秦简《内史杂》载,秦时“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整理小组注:“壮,壮年,古时一般指三十岁”;“士伍,《汉旧仪》‘无爵为士伍。’即没有爵位的成年男子”(12)。据此,大田佐这个敖童,至少应该是30岁以上的男性。(13)

把以上瓦书中的敖童与秦简中的敖童结合起来考察,可以清楚地看到如下的基本事实:

1.敖童必须载入名籍,为国家出赋役。这意味着在当时实行的授田制下,敖童享有国家的授田。

2.秦社会中存在着隐匿敖童现象,时称“匿敖童”,亦作“敖童弗傅”(14),其等于“匿户”,即隐匿人户,不征发徭役,也不命交纳户赋。对这种犯法行为,国家制定有具体的治罪标准。

3.敖童可以充当“佐”一类的官府“少吏”,但需要标明其“敖童”的特殊身份。

上述事实表明,“敖童”绝不可能是“成童”,而令人颇疑其“童”字应解如《说文》所云:“男有罪曰奴,奴曰童。”要之,即“敖童”是当时一种具有“奴”的身份的特殊人口,他们虽不同于一般农户,但在享有授田及承担赋役方面却又同于一般农户。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这部分人口的控制,以防止赋役流失。此其一。其二,“童”字前加“敖”,表示“敖童”是“童”中更加特殊的一部分。秦简中出现有“

敖”。“可(何)谓‘ (率)敖’

‘襂(率)敖’当里典谓医殳(也)”(15)。秦简整理小组注“敖”读为“豪”(16),极是。故“敖童”实为“豪童”,即指“童”中豪强有力者。

如果以上的两点推测尚不致大谬,那末,“敖童”之谜的谜底基本上已经能够看清楚了。这里,关键之处在于对“童”字的理解。以往论者总是摆脱不了释“童”为“成童”的基调,结果犹如走进一个大迷宫,转来转去始终找不到出口。揆其缘由,恐怕同人们习惯于把“童”当作幼、小,而把“僮”才看成奴有关。其实,古之通义正好与此相反:“奴曰童”;“僮,未冠也。”

(三)

战国时期各国普遍推行的授田制,目的在于实现劳动力与土地的有效结合,把农夫固着于土地之上。仅此而论,它与后世的均田制颇有类似之处。众所周知,首启均田的北魏,其对奴婢是受田的,而且受田标准与良人相同;其后北齐及隋,同样如此。由此上溯秦国授田制下,具有“奴”身份的“敖童”享有国家授田,当在情理之中。这一点,人们似乎是容易接受的。比较来看,具有“奴”身份的“敖童”出任“佐”一类官府“少吏”,倒是比较费解的问题。

按一般的认识,奴隶是奴隶主的会说话的工具,根本没有人身自由,只能受压迫受剥削,怎么能担任官府的“少吏”之类公职呢?其实,这是对古代社会的很大的误解。事实上,古代使用奴隶或具有“奴”一类身份的人,从事某些公务活动,担任某些公职人员,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在秦简中便有不少具体的反映。例如:

毋令居赀赎责(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秦律十八种·司空》)

可(何)谓“耐卜隶”、“耐史隶”卜、史当耐者皆耐以为卜、史隶。(《法律问答》。注:“耐卜隶、耐史隶,受耐刑而仍做卜、史事务的奴隶。”)

令史己

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封诊式》。注:“牢隶臣,据简文系在牢狱服役的隶臣。”按:秦简中反映牢隶臣从事公务的实例除本条简文外,还有许多,如其与令史共同验尸,勘查作案现场等等,兹不一一列举)。

出子书:……有(又)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痈状。……丞乙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其一式曰: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封诊式》)

上举各例中,有隶臣妾监率犯人者,有受耐刑而仍担任卜、史职务的奴隶,有在牢狱中服役从事多种公务的奴隶,还有从事妇科、儿科特殊检查的女奴与男奴。尽管这些实例所反映的只是司法领域的情况(此系多数秦简性质决定的),但由此也足以看出当时秦国社会使用奴隶从事公务及担任公职的广泛性。

事实上,这类情况并非中国独有,在古代西方世界也同样存在。例如古雅典,警察即由奴隶组成。恩格斯曾描述其状云:

雅典人在创立他们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即由步行的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不过,这种宪兵队却是由奴隶组成的。这种警察职务,在自由的雅典人看来是非常卑贱的,以致他们宁愿叫武装的奴隶逮捕自己,而自己却不肯去干这种丢脸的事。(17)

民族史的材料还告诉我们,奴隶是有层次之分的,奴隶的地位也绝非一成不变,奴隶主每每对某些奴隶委以重任使之成为奴隶中的特殊成员。例如处于奴隶社会初期阶段的肖特兰岛上的美拉尼亚人那里,“奴隶通过婚姻与首领结成亲戚以后,在社会上甚至还获得了具有影响的地位。”(19)再如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政权首脑“土司”常常从贴身奴隶中选拔“看房”或“头人”。这些“看房”、“头人”,负责管理土司对内对外事务,掌握实权,实际等于半边官,俨然是奴隶主的派头,而且职位世代相袭。凉山黑彝奴隶主也经常从对主子忠诚、听话、聪明、能干的“锅庄娃子”中选拔“当家娃子”,或负责田间劳动,或管理内部事务。他们替主人应付一切,虽无人身自由,但却也抵得上半个主子。由此推测古代社会,当亦有类似的情形。应该指出的是,这类由奴隶提升起来的头目,其行径往往比主子更凶坏。这里不妨举西汉的一则实例为证。大家知道,辅佐昭、宣二帝的大将军霍光,“爱幸监冯子都,常与计事”。“监奴”,颜注:“谓奴之监知家务者也”(20)。看来,其大体相当于上述之“看房”、“头人”或“当家娃子”一类人物。汉乐府诗《羽林郎》描述冯之行状云:“昔有霍家奴,姓冯名子都。依倚将军势,调笑酒家胡。”(21)仅此四句,已经把一个横行霸道、无恶不做的恶奴形象跃然纸上了。

从以上所举的各种材料来看,具有“奴”身份的“敖童”担任官府“佐”一类的“少吏”,应该说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现实的。《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引《汉官名秩簿》称:“佐史月奉八斛也”。此数仅是秦时为官府服役之隶臣月口粮标准的4倍,其俸禄实在极其微薄。这样低下的职位,由一种“豪奴”去担任,实在也是不足为奇的。

至此,秦简“敖童”之谜,可以说得到了比较符合实际的解释。其一,这一解释是从有关“敖童”的基本事实出发而得出的;其二,此解释对于秦简与瓦书皆可贯通;其三,此解释有训诂方面强有力的证据。当然,因为资料有限,在许多方面尚难以更具体地展开论证。特别是“敖”与“童”皆多义字,不同时代其构成相同的词语,所表达的内容,不一定就完全相同。贾谊《新书·春秋》里的“敖童”,以“游童”解之,可能是合适的,但对秦简“敖童”来讲,显然就风马牛不相及了。

《中劳律》释义:

云梦秦简《秦律杂抄》记有《中劳律》一则曰:

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中劳律。

就律文本身而言,并无过难之处。秦简整理小组的译文,极精当。唯律名“中劳”不太容易理解,整理小组注云:

中劳,常见于汉简,如《居延汉简甲编》114有“中劳二岁”,2359有“中劳三岁六月五日”。中劳律,应为关于从军劳绩的法律。

注文将“劳”释为“劳绩”,甚是;但“中”作何解注文的说明却难以令人信服。为了便于探讨问题,不妨先将注文所引两例汉简全文录出:

肩水候官并山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年卅二岁长七尺五寸角乐得成汉里家去官六百里(甲乙13·7,甲114)(23)

禾候长公乘蓬士长当中劳三岁六月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年廿廿七岁长尺六寸(甲乙5622,甲2359)汉简中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些,如:

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廿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甲乙57·6,乙52版)

肩水候官执胡謎长公大夫奚路人中劳三岁一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廿廿七岁长七尺五寸氐池宜药里家去官六百五十里(甲乙179·4,甲1014)

从以上诸例来看,将“中劳”释作“从军劳绩”,证据并不那么强硬。值得注意的是,汉简里还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单言“劳”而没有“中”。如:

西河北部都尉董永劳二岁五月三日(甲乙41·10,甲301)肩水候官候史大夫尹劳二月廿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廿三岁长七尺五寸角乐得成汉里(甲乙306·19)

2.“中”后接“功”,构成“中功”这种形式。如:

显美传舍斗食啬夫莫君里公乘谢横,中功一劳二岁二月(甲乙10·17,甲78)

候官穷虏长簪袅单立中功五劳三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卅岁长七尺五寸应令居延中宿里家去官七十五里属居延部(甲乙89·24,乙76版)

居延甲渠第六长。

中功二劳一月八(甲乙48517,乙265版)居延甲渠候官第十队长公乘徐谭功将

中功一劳二岁(新E.P.T50∶10)

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候长公乘淳于湖中功二劳一岁四月十三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卅六岁长七尺一寸得里……(新E.P.T50∶14)

3无“中”字,“功”、“劳”相接,或作“功劳……”,或作“功……劳……”。如:

长李利元二年功劳三岁九月一日校功(甲乙53·16,甲368)

都尉丞何望功一劳三岁一月十日北地北部鄣候杜旦功一劳三岁则年廿廿五长七尺三寸黑色(甲乙336·13,336·12,340·9;乙238版)

分析上面的实例,很容易看出,汉世登记劳绩、功绩时,不仅“劳”与“功”有所区别,而且“劳”“功”各自也分为若干不同情况。具体言之,即劳债登记分为“中劳”与“劳”两种情况,而功与劳同时登记,分作“中功…劳…”、“功劳…”、“功…劳…”等三种情况。汉承秦制,由此推断秦时功劳登记,估计亦应这样。明乎此,可知把“中劳”释作“从军劳绩”,极不准确。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劳”与“劳”均可理解为“从军劳绩”,而事实上,二者是有区别的。现在的任务则是,找出这二者的区别来。这里,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理解“中”字。

“中”系多义字。其作“符合”、“达到”讲,在战国秦汉时较常见。如:

《商君书·君臣》: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

这里的“中”,即符合的意思。再如汉简里此类用例也很多:

十一月邮书留迟不中程各如谍晏等知邮书数留迟为府发不事拘校所(甲乙55·11,137·6,224·3;甲383)

中程不中程/(甲乙246·44,甲1289)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各一日(新E·P、S4·T28∶B)

近有研究者据此指出,秦简《中劳律》之“中”为相符、相当、达到之意(24)。应该说,这是对“中劳”释义的一个突破,其较秦简整理小组的注释,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然细绎新解,似仍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按照新解,“中劳”应是达到或符合劳绩的意思,“中劳律”则是关于达到或符合劳绩的法律。可实际上,汉《功劳伐阅簿》里那些不加“中”字而单言“劳”字的记录,同样也表达出这种意思。易言之,就是说按新解“中劳”与“劳”所表达的基本意思并没有什么区别——这当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唯此,关于“中劳”的确切含义,还需要进一步寻求。

大家知道,汉代二千石官秩分作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等级别,其具体俸禄如下:

中二千石,月得百八十斛,一岁凡得二千一百六十石。

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一岁凡得千八百石。

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一岁凡得千四百四十石。

比二千石,月得百斛,一岁凡得千二百石。

显而易见,以上四个级别唯有“中二千石”的年俸达到并超过了二千石,其它均不足此数,仅仅号称罢了。故唐人颜师古指出:

中二千石者,实得二千石也。中之言满也。……言二千者,举成数耳。(25)

从这里可知,“中”尚表示满、超过之意。估计这应是当时的一种习惯用法。由此来看,“中劳”之“中”,亦当如之。“中劳律”则应是关于满(超过)劳绩的法律。而那种单言的“劳”,不过表示达到或接近的意思。如此,“中劳”与“劳”的区别也就一清二楚了。其它“中功”等,依此视之,亦皆可涣然冰释。这样一种关于“中劳”的理解,或庶几更近其本旨。

从《屯表律》看募兵开始的时间:

我国募兵开始的时间,已形成的定论认为在汉武帝时,或曰汉武以后。90年代以来,研究者对此“定论”表示怀疑,提出募兵渊源“至少在战国时期就已有之”(26)。其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有两条。一是《吴子·图国》所记一段魏武侯与吴起的对话,再是《太平御览》卷771引《吴越春秋》的一段记载。现将这两条材料照使用者的引文抄录如下:

武侯问曰:“愿闻治兵、料人、固国之道。”起对曰:“古之明王,必谨君臣之礼,饰上下之仪,安集吏民,顺俗而教,简募良材,以备不虞。昔齐桓募士五万,以霸诸侯;晋文召为前行四万,以获其志;秦缪置陷阵三万,以服邻敌。故强国之君,必料其民。”

子胥伐楚,因行军袭郑。献公惧,令国中有能还吴军者,吾与分国而治。渔者之子应募。

大家知道,《吴子》一书,题为吴起撰,《汉书·艺文志》也确实记有《吴起》四十八篇,但今传《吴子》却仅有“图国”、“料敌”、“治兵”、“论将”、“应变”、“励士”等六篇,故论者多认为其“出于附益”,而非原书(27)。这样一部后人所托之作,其内容的可靠性自然是要打折扣的。《吴越春秋》的情况亦类似。该书虽为东汉赵晔所撰,但今传之本却“不类汉文”(28),疑是后人将晋杨方所撰《吴越春秋削繁》五卷析为十卷而成。其失实处颇多,很难据以为信史。特别是《御览》引《吴越春秋》那段文字,不同版本差异很大。如商务影宋本写作:

子胥伐楚,因引军袭郑。治渔者之子在郑,乃还。

这里压根儿就没有涉及募兵问题。像这样的材料,用作证据,怎能不令人产生诸多怀疑!

上述以《吴子》、《吴越春秋》的材料,来证实战国时期已有募兵渊源的做法,使人大有舍近求远、出力不讨好之感。其实,云梦秦简里便可找到战国时已实行募兵的确凿证据,只可惜一直未能引起研究者的注意罢了。秦简《屯表律》记有如下的律文:

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日四月居边。(29)

对于文中的“冗募”,秦简整理小组注云:

冗募,意即众募,指募集的军士,《汉书·赵充国传》称为“应募”。(30)

关于律文所表达的内容,整理小组今译作:

应募的军士回乡,声称服役期限已满,但是证明其服役期满的文券未到,这种情况与本人所说不符,罚居边服役四个月。(31)

律文所说虽然只是应募军士回乡后自述与实情不符时的处罚规定,但由此不难推知,战国后期的秦国已经存在一整套关于募兵管理的制度,并且固定为法律。这至少表明,当时秦的募兵制,已远非“渊源”阶段。由此再推测山东各国的情况,应该与秦有共同之处。论者谓魏之“武卒”、齐之“技击”、秦之“锐士”皆通过考选招募而来,是有道理的,也是可信的。

有鉴于秦简《屯表律》的材料,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讲:我国的募兵制,至迟在战国时期已经开始,而其渊源,当上溯到更早的时代。

[注释]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平装本第144页;1990年版精装本“释文注释”部分第87页。

②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60页。

③熊铁基:《秦汉军事制度》,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页注。

④孔庆明:《秦汉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

⑤马怡:《秦人傅籍标准试探》,《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

⑥同③。

⑦参见孙贻让:《周礼正义》卷21。

⑧见氏著《考古论丛》,刊《西北大学学报》1957年第1期。文中把瓦书称作“秦陶券”。

⑨郭文及瓦书铭文拓本、摹本、照片均刊《古文字研究》第14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

(10)瓦书释文基本采用郭氏新释,个别地方有变动。

(11)《云梦秦简所见职官述略》。《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1页。

(1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平装本第106页;1990年版精装本“释文注释”部分第62页。

(13)这一点,前揭郭文已经指出。不过郭文对“敖童”却未作出解释,认为“需要再加研究”。笔者撰写本文过程中,曾专门拜访郭教授,承见告,说至今对“敖童”问题仍悬而未决。

(14)此处的“傅”,意为著录登记,与秦简《仓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的用法相同,而与“始傅”(即男子达到服役年龄时需办理的登记手续)有区别。

(15)(16)《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第237页;精装本“释文注释”部分第14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4—115页。

(18)C、A托卡列夫等主编:《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李毅夫等译本,第579页。

(19)《汉书·霍光传》。

(20)《汉书·霍光传》颜注。

(21)此诗始见《玉台新咏》,《乐府诗集》载入《杂曲歌辞》,作者东汉人辛延年。学人对这首诗历来有不同解释,但前四句所述冯子都事,确为信史,似无疑义。

(22)《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第135页。精装本注文与此同。

(23)“甲乙”代表《居延汉简》甲乙编,“甲”代表甲编,“乙”代表乙编,“新”代表《居延新简》。以下皆同,不再一一注明。

(24)蒋非非:《汉代功次制度初探》,《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25)《汉书·外戚传》颜注。另《宣帝纪》颜注亦有相类似的内容,可参阅。

(26)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

(27)《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99《子部·兵家家》。

(28)《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66《史部·载记类》。

(29)(30)(31)《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第145—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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