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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节 中秦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与变革

书名:秦农业历史研究  作者:樊志民  本章字数:12580 字  创建时间:2021-01-29 16:35

一、法学西渐

中秦社会经济之发展,与法家学说之推行密切相关。追溯学术渊源,法家思想最初并不产生于秦。然法家学说何以能大行于秦并逐渐取得统治地位?这是一个值得重视而又必须加以深人探讨的问题。奏农业历史研究法家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以推行法治、奖励耕战而著称于世。学术界认为,诸子初兴,大都带有一定的地域性特证。如邹兽是儒、墨的发祥地;荆楚是道家的摇篮;阴阳家出现于燕、齐;法家肇始于三国。这是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构成作用于学术思想的必然结果。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人物大多出生或活动于三晋地区。魏文侯用李懊推行改革,韩昭侯任中不害为相,赵有“抱法处势”的慎到与援法人濡的荀况。

吴起、商鞍、韩非等著名法家人物亦原籍三晋。名垂秦楚。法家学说起三晋,大致是因为晋自立国之始,即无典册文物(周礼)之赐,较之齐鲁诸国较少宗法礼制约束;而“启以夏政,以戏索”,则使夏、戎制度和习俗得以较多保留。同时,三晋所处中原之地,自春秋以来渐成五霸逐鹿之野,七雄折冲之府。

错综复杂的政治、军事矛盾纠结于此,冲击了既有的宗法、世禄、分封制度,一批新贵族势力增长,权倾公室,最终导致三家分晋。面对严酷的竞争现实,容不得空言道德伦理、兼爱非攻、避世归隐、五德流转等,于是乎便有“争于气力”、富国强兵之说应运而生口这便是法家学说起源于三晋的社会、文化背景三家分晋以后。魏、韩毗邻于秦魏文侯在位期间(前145-前396),任用李惺、吴起、西门豹、乐羊人实行社会改革,“尽地力”,“善平杂”,著《法经》。魏国由此而跃居为战国初年诸强之首口时吴起为西河郡守,开垦土地,增加生产,充实府库,训练武卒,有力地改变了魏同周边国家间的力量对比。据记载,吴起“守西河,与诸侯大战七十六,全胜六十四,余则钧解,辟土四面,拓地千里”在这种形势下,秦国被迫退守洛水,沿河修筑防御工程,建重泉城固守。与当年秦穆公三置晋君形成明显对照的是,此时秦亦有三公自晋归立。公元前428年,秦躁公死,“怀公从晋来”;公元前415年,秦灵公死,“子献公不得立,自晋迎立灵公季父悼子,是为简公”;公元前385年,庶长菌改迎灵公之子献公于河西而立之“。以上三公中,怀公居晋时间不明。简公或是怀公归秦时留晋为质、或是怀公被杀后流亡于晋,居晋时间至少在十余年以上。献公自灵公死后被迫出走。至公元前385年归国继位,流亡河西达三十年之久。

晋人是否直接参与了秦国君之废立,由于史料缺乏,难以深究不过怀公、简公、献公居晋期间,正值李埋辅佐魏文侯推行改革的关键时候,他们经历了魏国富国强兵的变法过程,接受了法家思想的熏陶,这对于他们归秦以后推行改革大有裨益。最旱由晋归秦的秦怀公事迹史载不详,但由其被贵族逼杀形推测,似乎为主张改革的秦君之一。秦简公与秦献公执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含有法家思想倾向的改革政令,促使秦政治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以后的商较变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被认为是开秦改革变法之先河的人物。基子以上认识,我们认为怀、简、献公时期,是法家学说传人秦国的重要时期。法家思想以由晋归秦的诸公为媒介而得以入秦。而国君作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统治者,又是法家学说能在秦地得以推行的最大支持系统。以后法家思想成为秦之官学,正是有秦诸君支持与倡行的结果。

法学西渐,与晋(魏)置秦君有极密切的关系。虽然如此,最具关键的因素是秦国内部存在着与法家理论相偶合的现实条件。这些条件是在秦国特殊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影响和制约着法家思想在秦地推行的客观效果秦是凭藉自身力量发展起来的异姓诸侯。他们由周族的氏放奴隶而分土为附庸由附庸而晋升西睡大夫;由大夫而封为诸候。经历了艰苦卓绝的创业历程。秦人是周王室借以抑制戎奏农业历史研究狄势力的有生力,他们在与戎狄的争中壮大了白己的力量,以至于能占有宗周旧地,收周余民而有之。秦为诸侯之时,周王室已经衰微,不复有控制诸侯之力口所以秦虽名义上仍尊周为大下共主,但实际上井不存在周初分封诸侯时“以蕃屏周”的严格隶属关系。秦襄公始国,即作西峙用事上帝。虽处于藩臣之位,竞敢陈列天于的郊祭,那种越位犯上的迹象已经暴露出来了。以后穆公东服强晋,西霸戎狄,以彰霸功。秦孝公。据函之固,拥雍州之地,更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之意,井吞八荒之心。”这种热衷于霸道,敢于追求帝王之业的进取梢神在法家的“法后王”主张中找到了理论根据。故商鞍以“霸道”说孝公,孝公“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口刘安《淮南子·要略篇》日:“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较之法生焉”,乃解释法行诸秦的点睛地制度而言,秦人关中以后实行的爱田制度,淡化了井困封赐过程中的土地等级占有色彩,拉平了国野、都鄙、士庶的身份差别,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当爱田制渐趋浸废,由“爱土易居”发展到“爱自在其田”,并按土地亩数“初租禾”时,秦国已接近于完成土地私有化的革命过程。减少了除井田、废分封的制度性阻力。爱田劳动者兵、农兼务的组织形式在客观上符合了秦人富国强兵的现实需要,亦与法家奖耕战思想相合。是实现以农求富,以战求强,目标的最佳结构在爱田制基础上形成的庶长官制,与郡县制行政职能相似,有利于新型国家管理体制之形成。从根本上符合了法家废井田、行郡县的政治主张。

由于“秦法未尝以土地予人”,所以没有形成与秦君分庭抗礼的贵族世家,在政治统治形式方而形成高度的中央集权。并且通过“置官司”,设郡县,以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这种强调权威,集中控制的管理结构,正是法家孜孜所求的统一君权国家机器之雏形秦在严酷的生存斗争中,往往“嫡子生不以名,令于四境,择勇猛者立之为君)”,这就是说嫡长子继承制在秦并未形成定制。没有严格的宗法制,就不易形成强大宗族势力。

所以秦国长期以来保持着善用客卿的优良传统,这也是许多法家人物能够进人秦国,大展宏图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学西渐,本属文化传播问题。念及法家理论对秦农业发展的革命性促进作用,并为此后商鞅变法作铺垫,故敢赘述于上。

二、秦献公的农业改革措施

秦国的改革和变法运动,萌芽于简公时期,开始于献公时期,完成于孝公时期。公元前384年献公即位,意味着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献公在秦改革、变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大作用。献公在位的二十三年间,秦综合国力逐渐增张。新的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完善。秦农业已由稳定发展时期进人另一新的发展高潮时期。

献公东都以后,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改革措施公元前375年,秦“为户籍相伍”。这一有关户籍编制管理政令之颁布,反映了秦最基层的社会经济结构的革命性变化。在爱Il制条件下,土地定期授换,国家通过土地所有权有效控制爱田劳动者,并由此形成了相应的社会管理机制。自实行翻初租禾“制度之后,爱田户渐由土地占有、使用者演变为土地所有者山于合法地承认土地私有权而按上地亩数征收租税,旧有的劳役租赋形式不复存在,由劳动者自行安排生产、作息时间,使国家对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大为削弱。如何管理广泛出现的自耕农阶层,既关系到社会秩序之安定,亦与租税、兵员之征用息息相关。秦献公“为户籍相伍”,已距“初租禾”有三十余年,农户经营已逐渐成为秦农业生产的基本形式。这一现象在考古资料中的反映是,自战国中期以后秦人墓葬中的C类墓(平民墓(数量急剧增加,甚至超出A,B,D类型墓葬总和1.5倍以上。加强对这些农户的管理乃成必然之势将全国人口按五家为一“伍”的单位编制起来,有利于组织生产、加强监督同时以“伍”这种军事组织形式管理户籍。也有利于征兵御敌这一编制的客观意义还在干,由此取消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国”野界限,在法律上提高了居野之人的社会身份,有利于调动其耕战积极性推广县制土地制度与户籍管理制度的变革也相应地带动了国家行政制度的变革。早在春秋时期,秦就在边远地区设县县之原意为“悬”即肠系而有所属。也就是在距国都较远的地区设立军事、行政合一的机构,由中央派遣官吏负贵一方事务。

诸县字本义,最初颇含权宜之意口不过,由干县官可以任免,从根本上不同于封疆世袭翻,有利于中央集权统治。所以学术界有人将县的起W看作是中国官僚制度的开始。秦是中国最早设县的地区之一口在献公以前,秦曾随领土之扩张而置数县至献公时,又集中设置了蒲、蓝田、善明氏等县。特别是公元前37迁年在栋阳设县,更有其特殊的意义皆。在中央核心地域设置军政合一的官僚机构,已无权宜,悬系初义。它是与“初租禾”、“为户籍相伍”相呼应的地方政权建设。在分封制条件下,各级领主既是土地的占有者,又是生产的管理者。他们世袭“受民受疆土”,而且在领士上行使行政、司法,军事权利,不需要在地方上另置官僚机构,便能行使对农奴阶级之统治。新兴地主阶级和自耕农阶层出现以后,行政、司法、军事权力从上地所有权中游离出来,赖国家设置专门的官吏阶层掌握、执行这些权力。这一机构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形式,就是由秦、楚诸国最先兴起的郡县制度。献公推行县制,虽然属于行政体制改革,但它在客观上有利于地主制经济在关中东部的发展壮大。

秦于献公七年(前378)“初行为市”,明令允许在国都内进行商业活动。在此之前,有关秦商业活动的史料,大多反映的是由于不同地域类型的生产差异而形成的物产交易或过境商贸。例如,居雍时期的“隙陇、蜀之货”;徙都栋阳以后的“北却戎,东通三晋”;以及秦穆公向过境盐商抽税的有关记载。

能真正表现秦国内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历史记载则相对比较稀见。这是因为在“工商食官”的条件下,百工产品很少加人市场交易笋山国家控制的土地授受过程,使地产本身处于硬化状态,不与商品经济发生任何联系。所有这些,抑制了国内商品市场的有效发育。当“爱田制”发展到“初租禾”阶段以后,上地逐渐转为农户所有。相当数量的自耕农阶层的存在,为“农有余粟,女有余布”的“通功易事”创造了条件。而自耕农经济的不稳定性,促使土地所有权进人“运动”状态,使土地兼并、买卖成为可能。这就是秦国“初行为市”的社会背景。它反映了土地制度变革对秦商品经济繁荣的巨大促进作用。

根据考古资料推侧,黄金或已加人当时商品流通领域。1963年曾在栋阳城贾V号造址出土贮金铜釜,内贮金饼八枚,每枚重约半斤(250克)。同时在出土陶砖、陶罐上多次发现“栋市”陶文戳印,可为秦设工商管理机构之佐证。

秦献公时期实行的另一项重要改革是“止从死”,因与农史研究关系不大,本可略而不论。不过。有人视“从死”为“殉葬”,并以此来证明秦社会之野蛮、生产之落后,造成一些混乱。

因涉及秦社会发展评价,故有必要稍作中论。从死与殉葬本为截然不同的丧葬制度,其区别在于:从死者乃同一社会集团成员、殉葬者为另一集团分子;从死者自愿随死,被视为义举,殉葬者被杀殉。形同犬马牺牲;从死者为贵族、义士、近亲、名姬,殉葬者为奴仆、战俘、罪犯彼此径渭分明,不容混淆。秦自武公十年(前678)至献公元年(前384)的二百九十四年间,凡言随葬之事,皆曰“从死”,并无“殉葬”字样。歧扰之生,乃在于有人藉殉葬以反映奴隶制度的残酷性,故不惜曲解从死“含义以为佐证。学术界有人在研究了从死制度以后得出与此恰恰相反的结论,他们认为“从死从葬习俗的出现,不仅是对殉葬制度的否定,也是对奴隶社会的否定,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这是因为在从死者中,士阶层占有很大比例。士阶层的出现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大变革的产物从死制度的出现与终结,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士阶层的发展与壮大过程。士阶层是处于统治与被统治阶级两极间的中间阶层,是一个成分颇为复杂的社会集团。他们或为破落的贵族,或为市井之游客,或是庶民之骄子,或为有功之奴隶。他们是社会分工、体脑劳动分离后的产物。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尤其是农业生产所创造的财富为这一阶层的存在创造了物质条件当宗法礼制松弛以至瓦解之后,这一阶层人物获得了较大的人自由。阶层身怀“六艺”,是新兴的知识阶层。他们为各自的政治理想和学术追求而努力,舍生以求义、“朝闻道、夕死可矣”是他们的最高精神境界。他们“无恒产而有恒心”,把为甘主、为师友生死相从看作是神圣义举从死制度的产生,是士阶层品格1识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士阶层初兴时期群体性差、依附性强的重要表现。秦献公“止从死”,说明了士阶层力量的发展壮大。诸子勃兴、百家争鸣,士阶层在杜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了认可口大国争雄、诸侯混战的现实,为他们施展才华、实现抱负提供了舞台。而“朝为布衣、夕为卿相”的身份性变化,也极大地改变了他们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一止从死“就是这一变化的必然结果。从死风靡于秦是由秦无严格的宗法制、善用外人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些人或来自敌国,或出于戎狄,或为睽臣,或是“野人”,他们皆能受到秦君礼遇、重用,为秦国之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知己者从死,表现了士为秦用之心;献公“止从死”,显示了秦能纳士之怀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均应予以充分肯定,而不能藉此以否定秦杜会经济发展,甚至得出秦尚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的错误结论。

由献公实行了一系列改革,促进了秦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至献公晚年,秦在与三晋的军事斗争中已逐渐占了上风。献公卜九年(前366),秦大败韩魏于洛阴。献公二十一年〔前364),秦越河而东,与魏大战石门(山西运城西南),斩首六万级。为此天子晋贺,献公称伯。公元前362年,秦在少梁(陕西4城)大败魏军,取得庞城献公东都,以及他推行的改革措施,为以后的商秧变法和秦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商秧栋阳变法的战时实用特征

公元前361年,秦献公去世,秦孝公即位。他继续推行由秦献公开始的社会变革,由于一这场改革是依靠商轶变法来完成的,故世称“商教变法”。商耿变法始于公元前359年的“遂出《垦革令》”,终于公元前338年“车裂商耿”,历时二十一年。根据秦国不同时期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商鞅因时因地颁行政令,分期分批实施变法,促进了农业发展,增强了军事实力,重新确立了秦在诸雄中的强国地位。

商鞍的第一次变法活动,是以株阳为中心进行的。株阳地近前线,不时笼罩着战争气氛虽然在献公时,夺回了河西部分城邑,但大部分地区仍在魏的控制之下。“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有上郡”,对秦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据说,秦孝公对魏的西向谋秦“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甚至“令于境内,尽碟中为战具,竟为守备,为死士,置将以待魏氏”。商鞅也认为“秦之与魏,譬若人之有腹心疾非魏并秦,秦即并魏”。所以收复河西,“据河山之固,东向以制诸侯,是商轶追求的战略目标之一。栋阳又为畿辅所在,需要比较稳定的经济支撑系统与魏争地,亦有赖于坚实的物质保障基础。然株阳乃新徙之都,关中东部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关中西部的周秦故地之间存在着明显差距。如何促进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到“此其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道路足以处其民,山林蔽泽谷足以供其利,蔽泽堤防足以畜。”同样是商轶所面临的严峻现实之一。以农战为核心的商君之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商鞍的农战政策具有明显的国民经济军事化倾向。它是秦都株阳以后,适应新的军事、经济形势而采取的非常措施。所以与第一变法相关的政策法令只有和关中东部的特殊情况相结合,才能理解其偏激、严酷,但实用、有效的特性口这是我们准确认识、评价商教变法的新视角之一。

商教变法山《垦草令》开始,反映了秦对发展农业问题的极端重视。由于商教倡行垦草、徕民,井数言秦之“人不称土”。后世学者根据此以评价秦农业总体发展水平,从而引起偏谬。其实,商教倡行的垦草、徕民之术,只是适于关中东部特殊条件的具体政策,而缺乏比较普遍的实践意义这是因为,关中西部自周秦之兴,即保持了较高的农业发展水平。在《徕民芳》、《算地》诸篇中欲商君视为楷模的制土分民之术、任地待役之律,正是源诸岐丰,而行于周秦的周制。它所规划的土地比例、食夫之数正是商君力图实现的理想目标。这里的土地开发与农业发展,不会在数百年后反倒有所衰退。关中西北的农牧交错地带,受生产类型之制约,只宜农牧兼营,维持相对较低的农牧负载水平。大规模的垦草、徕民行动,只会破坏既有生产结构,加剧秦戎冲突。秦不会在东进的同时,激化民族矛盾,使白己陷于腹背受敌的欲动境地。商关中东部作为秦新占领的地区之一,土地垦殖率相对低于关中西部,有“垦草”之余地:人门密度相对小于三晋诸邻,有“徕民”之空间。而且垦草可以富秦,徕民可以损敌。于此行垦草、徕民之术,既为客观所允许,又为现实所必需。

商较结合株阳前线实际,提出和颁行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当地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令。商较主张以官爵劝农战,他认为农民积极从事农业,国家才可以富积极从事战争,国家才可以强。故朝廷授予官爵,只用来奖励农战,“不以农战,则无官爵”。山于实行“粟爵粟任”、“武爵武任”,从事农业生产和作战有功者,皆可获得一定的官爵、田宅,并且可以免除不同数量的徭役。而无军功者,虽然是宗室贵族,也不得超越规定的标准占有田宅、臣妾。连穿衣着履都有限制,不得任意铺张。

这种以农战授官爵的办法,显然是一种非常时期的奖励措施。韩非曾指出:“商君之法,……二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以耕战作为仕进之途,让农夫、武夫参与行政,造成了“上首功夕,之世风”是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者至数万。养成了“贪狠强力,寡义趋利”之世俗,也严重影响、干扰了秦官吏制度的正常发展。

但是,它在客观上确实符合了当时富国强兵的现实需要,是行之有效的激励政策。以至于民之见战也,如“饿狼见肉”,“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出现有俘常理的病态文化心态和价值取向。

商鞅注意到了关中东部“人不称土”的现象,但是他并未采用奖励人口自然增殖的办法来增加人口。这是因为人口的自然增殖需要较长时间,而招徕三晋之民,则较简单、快捷,有立竿见影之效。它在客观上缩短了秦土地开发的周期,又削弱了敌国的力量。让秦民打仗,让移民生产,可使国家一方面佣有强大的兵力,另一方面又可保证充足的经济供给,实现“富强两成气由于栋阳”北却戎翟,东通三晋,商贸经济相当发展。这在某种程度上冲击、干扰了农战政策的贯彻执行。

在农业劳动生产率还比较低的情况下,酣爽荒饱,消耗国力;货通关市,粟资敌国。最严重的是由于商农比较利益之悬殊,容易诱使农民脱离农战,追逐末利。“农战之民寡而游者众”对秦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商民善化。技艺之士不用”,一旦国家有事,他们会置国家利益不顾,“挟重资,归偏家”。为此,商鞍实行了比较严厉的抑商禁末措施,并以此作为大力推行农战政策的基本内容付诺实施。他限制非农业活动。对那些经营商业及怠惰而贫困的,要连同妻子儿女一同没人官府为奴。另一方面采用重税政策以压低商业利润,限制农业以外行业的发展。加重关市之赋,侄倍酒肉之租,迫使工商游惰坐食之人从事农业。商鞅主张“壹山泽”。其目的是为了堵塞农战以外的谋生之路,使“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禁止商人经营粮食,“商无得杂”,则无以借丰歉之机从中渔利;“昔粟而税”,避免农民以粟易金,遭受商鞅中间盘剥。人为地为商贾经营制造困难,如废逆旅“禁声服、限制雇贵酒肉之价”、“以商之口敛使商,令之厮、舆、徒、重(童)者必当名”等,其目的是“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促进耕战事业的发展商鞍抑商为的是劝农,并非完全否定商业的作用,因为他曾将商看作是“国之常官”,“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各司其职,不可或缺。虽然如此,商秧仍能根据现实需要,将抑商禁末实行到偏激的程度。不管后人如何评价商轶的抑商政策。它在当时对于保证有更多的劳动力投人农业生产、限制工商业对农业生产的分解破坏作用则是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的。

商鞍继续推行献公时的户籍管理政策,且较献公时更为严密:把军队什伍编制引人民政领域,以军事化的手段管理农业监督农民口具体办法是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五家互相监督,发现“奸人”应向官府告发,“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就是什伍连坐法。商鞍以严密的户籍法固定农民于土地之上,禁民搜徙,驱民归农,限制一切非农业的经济、文化活动,有效地维护了统治秩序的安定。国家由新的户籍制度掌握“竟(境)内食口之敛。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当蓑之敛”,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翼。野无荒草,保证了租税摇投的征调案农业历史研究遣发。

据历史记载,孝公二十四年,太子发吏捕商君,商轶因无验(凭证)而不能留宿客舍,可见商轶的户籍管理政策是得到认真贯彻的商鞅鼓励发展一夫一妇的个体家庭。他在变法令中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对那些“禄厚而税多,食口众”的大家庭,商鞍以其食口之数贱(赋)而重使之。迫使民户划小,使一夫一妇的个体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社会细胞。经济学家认为,一夫一妇的个体农民家庭,是最适合封建主义生产的形式口它把耕织两大生业结合其中,血缘亲合度最为密切,财产关系最简单,生产积极性最高。秦的分户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某些家庭成员自立自利的欲望。并由此途径形成大批的自耕农阶层,无疑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但这种以夫妻为核心的个体家庭成为户籍的最基本单位后,往昔那种存在于大家庭中的和睦的道德、伦理、亲情关系,也逐步被冷冰冰的物质利害关系所代替了。

贾谊说“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挂钮,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淬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居。妇姑不相说,则反唇相稽”长期以来,人们皆以此论证秦文化之落后,殊不知它正是商轶变法后秦家庭制度变化的结果。后世秦文化功利主义特色日趋明显,未尝不与此相关口适应战时需要,商轶主张精简机构,使“官属少商民不劳”。“官属少,征不烦,民不劳”,农民务农的时间就会相应增多,促进农业发展。

同时,商鞍要求提高行政鼓率,凡政事必须刻期办竣,不得稽延,使官吏无缘作弊,以免妨害农事。战国晚期,荀况游秦时盛赞秦“百吏肃然”,秦朝廷“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说明商耿整伤吏治、提高行政效率的遗风仍然得以保留。

商耿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不惜以暴力推行新法。他主张以刑去刑,轻罪重刑,甚至连弃灰于道者也要处以肺刑,使民不敢轻易试法。他以“重刑而连其罪”治“五民”,驱其归农,发展生产。太子犯法,商君毅然,肘其傅公子虔,肺其师公孙贾。据说“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有如此威慑措施,“秦人皆趋令”。商鞅甚至将初言新法不便但后来转变立场、赞赏新法的人视作“乱化之民”,尽迁之边城,使人白莫敢议令。商君行严刑峻法以冶急世之民。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有力地保证了新法的贯彻执行。但也正是由此“积怨畜祸”,导致了商鞍个人的悲剧性结局。商耿每次出行,必有“后车十数,从车载甲”,并使武装卫士“旁车商趋”严加防范,以备不测。以至于秦惠王杀商耿,“商秦人不怜”。

商鞅之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在军事方面,也在与魏的斗争中取得多次胜利,并于公元前353年迫使魏由安邑(山西夏县)徙都大梁(河南开封),从根本上缓解了关中东部的军事压力。

纵观商鞅的第一次变法活动,农战政策之贯彻乃为其核心内容。商耿所推行的许多政策法令,皆与奖励农战相关。任何社会活动,凡不利于农战的都要受到打击,凡有利子农战的都要效励。这些政策法令在当时都曾收到极大的成效,但也显示出其严酷、偏激的一面。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时空范围内实行农战总动员,是必要的、有效的。但是如果将它当作普遍真理推而广之,其负而反应也将是灾难性的。因为这里的农战政策并不是以发展农业生产为目的,而是以农来保证其战争机器的运转。农战政策的畸形与极端发展,会导致农业经济与生产的全面崩溃。秦兴于农战,商鞍以栋阳为中心的变法运动证实了这一点:奏亦亡于农战,券统一后的迅速粗灭也证实了这一点。

四、商鞍咸阳变法的制度变革色彩

公元前353年魏国徙都大梁,使秦有了相对安定的外部环境,公元前352年商鞍升任大良造,集军政大权于一身,这些都为商鞍进一步深人变法创造了条件。故自公元前350年始,商鞍义颁行了一系列改革法令。与第一次变法相比,这次变法过程比较平和;变法地域有所扩展,变法内容侧重于秦政治经济新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因而变法效果与影响也远远超过上次。

迁都咸阳,是商鞍实施第二次变法的第一步。它标志着秦之注意力已由东部一限转向全国,显示出了秦向更大范围发展的勃勃雄心当年献公徙都栋阳,主要是出于军事方而的考虑。

当魏徙都大梁,秦收河西部分地区以后,株阳的国防重要性相对有所下降。此时若仍以栋阳为都,则显得比较偏远,不便于统治和指挥全国。另就农业发展水平而言,献、孝父子虽着力于关中东部的经营开发,但历史上形成的东、西差异很难在短期内拉平。栋阳东近“泽卤之地”,农业自然条件较差。当东境军事压力缓解之后,栋阳的经济环境亦不宜继续为都。而咸阳地处关中腹地,土地肥沃,物产富饶,是周族较早开发的地区之一。早在周初即有毕国之封。山水俱阳,昭示出环境之优越;彪池浸稻,反映了农业之发这。择都于兹,既能凭借岐、丰旧地的农业基础,以保证都市供给;又便于就近经营河华新地的垦辟开发,促进东西部共同发展。古人择都标准甚多,但农业发展水平始终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秦人人主关中以后曾数香蒲迁,然自定都咸阳之后再未有移徙,说明它是经过认真比较、选择之后确定的秦栋阳故城平地起夯,不挖基坑,版筑疏松,缺乏统筹,具有明显的临时都邑性质。而秦都咸阳以后,大筑冀阙宫庭,以为永驻之计,以突出君权和都徽之威严。

从最近的考古发掘资料来看,秦都咸阳规模十分宏大,商鞅营筑的“冀阙”遗址上下三重、“木衣绨绣、土被朱紫”,结构合理,装质富丽,居高临下,气势雄伟山岁形咸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中枢以出列政令,督促臣下,对于商耿新法的贯彻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迁都威阳之后,秦对既有土地制度实行重大改革。宜布“为用开肝陌封疆”。即把标志着国有土地的歼陌封疆去掉,承认土地私有。在此之前,秦简公实行“初租禾”,从赎税形式上承认了劳动者的土地占有权,但土地国有的外壳依然残留了下来口商耿的第一次变法运动,实行“以军功赏田宅”。但是能得田宅者。仅限于立功获爵之人。井非普踢田宅。由此途径而产生的军功地主与自耕农阶层毕竟是有限的,不足以从根本上撼动秦既有土地制度的基础。“为田开吁陌封疆”,从制度上肯定了土地私有形态的合法性,因而在秦土地制度变革中更具普遍和决定意义。这一改革满足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广大自耕农阶层的土地私有愿望,充分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秦国“民以殷盛,国以富张商鞍为田开叮陌封疆”的重要作用井不限于秦,它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步。

从此以后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体的土地私有形态在中国土地所有关系中占据了支配地位,成体的土地私有形态在中国土地所有关系中占据了支配地位,成奏农业历史研失为秦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经济的基础,商鞍在“为田开叮陌封疆”的同时,以为“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卜步为亩”。采用扩大田亩面积的办法,把原来由国家控制的轮耕土地稳定下米,落实到农户。让他们“爱自在其田,不复易居”。这样,国有土地上的“爱土易居”也就演变成私有土地上的轮换耕作制度了口因此,商鞍“复立爱田”,已经不是旧的国有土地的简单恢复,而是借此以增加私田面积,使农民使用土地固定化,并逐渐成为土地所有者普遍实行县制。

商鞍变法的许多内容是对献公改革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普遍实行县制乃为其中之一,意义已如前述。献公在关中东部前线设县,有力地加强了中央集权,适应了战时需要。商较将县制行诸全秦,使它成为地方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有力地稳定了统治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商鞍“集小乡邑聚为县”,摧毁了残存于乡、邑、聚中的地方特权和割据势力,破坏了贵族领主经济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在客观上有利于新兴地主经济的巩固与发展。这是商鞍将“为田开阡陌封疆”与普遍实行县制同时颁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实行县制,建立直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组织,能够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有利于通过国家力量来组织生产,兴办工程,促进科技文化交流。这一套行政体制,在秦统一后发展为郡县制,历数千年而不衰,有力地保障了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初为赋。据《史记·秦本纪》和《史记·六国年表》记载,秦于孝公十四年(前348)“初为赋”。由于秦早在简公时代已实行了“初租禾”的田赋制度。故“初为赋”当是按人口征收赋税,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人头税。口赋的出现,是当时土地所有制变化的客观反映。在“硬化”的土地所有形态下,人和土地相依附,土地是确定赋税征收的主要依据。在土地处于“运动”和私有情形下,土地兼井造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无地之人逃避赋税,势必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人。创设口赋,则无漏税之民。自此之后,田租、口赋并征,若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成为保障国家财政收人的两种主要赋税制度。“初为赋”又是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社会,推行新法的重要措施。征收口赋,有身则有赋,将游食末作阶层纳人征税范围,通过重税政策以限制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并且利用“倍其赋”的办法迫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分居,以发展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这些对于重农抑商政策的贯彻和社会习俗的进步都是大有好处的。

统一度量衡。《史记·商君列传》将“平斗捅权衡丈尺”和“为田开盯陌封疆”同记于孝公十二年(前350)。但据现存的商鞍方升铭文记载,商V有关度量衡政令之颁行或在孝公十八年(前341)。该器造于是年十二月乙酉,规定“爱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为升”。统一度量衡,颁行标准器,是秦国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此之前,民间杂址的使用和乡邑聚落势力的存在相适应。贵族封君凭借世袭的租赋特权,自定“家量”,国君无从过问口只有在决裂叶陌,推行县制以后,才具备了统一度量衡标准的客观条件。这种统对秦经济的发展和交流是有利的,也为后来秦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奠定了基础。

著名历史学家金景芳先生在评价商鞅变法时指出“他的第二次变法令的几项措施(包括迁都咸阳在内),项项涉及社会变革的问题”,准确地把握了第二次变法的显著特征。秦农业正是在这一时期完成了土地制度的变革,确立了新m的生产关系这些根本性变革把秦农业推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史称第二次变法颁布以后,居五年,秦人富强,天子致昨于孝公,诸候毕贺。秦借魏都大梁的机会,即“东地渡洛”,突破魏国滨洛长城防线,将秦国领土向东推进。公元前340年,秦用商鞅计诈虏魏公子,而袭夺其军。”魏以兵数败子齐、秦,国内空,日以削。恐,乃使割河西之地献于秦以和”。至此,“秦东地至河”,基本实现了对关中农区的完全占有。关中农区的充实和扩大是秦赖以强盛的基础,商鞅把据“河山之固”作为“东向以制诸候”的前提,就是充分肯定了关中农区的根据地地位。

以上,我们分别论述了商软的两次变法,通过对变法内容、特点、过程的比较研究,有利子我们准确评价两次变法对秦农业发展的不同影响与作用。从而促进“商鞅变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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