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隋以前法律律文大多散铁,秦律见诸文献记载者甚微。70年代中叶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批秦简,其大部分内容是秦律、律文解释、治狱程式等。涉及宫史任免,官吏子弟选用;司空、内史、廷尉、属那官吏职责;军功爵赏赐;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和劳动者调动;傅籍、徭役规定和军事纪律;田律、仓律、厩苑律、牛羊课;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检验;泽传饮食供应等,内容相当广泛。其中有关农业的部分内容,“成为代表战国时期各国农亚立法活动最高水平的法律文献它既是先秦农业立法发展的总结,又奠定了封建农业法律制度的基础”。这些法律条文“为各级官吏具体实施国家对农业生产的管理提供了一系列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在秦农业生产中起过重要作用。
秦律规定“盗徙封、赎耐”。私自移动田界要判处赎耐之刑口阵陌封坍本是便于农田管理而自然形成的,只有和土地所有权相联系时,“才被赋予了经济法和民法意义上的土地疆界的性质”。国家以法律手段并辅之以行政权力保护和推行一定制式的封埒、岭制,反映出对农亚生产关系调控和田顷规划管理的重视秦律按地亩征收赋税,《田律》曰:“入顷当莫,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当三石、藁二石”。赋税对生产者来说是一种额外负担,但是它又使国家机器得以存在和运转,是国家财政的源泉。同时它也是国家用来干预、调控社会经济各部门生产活动的强制性手段之一。《田律》中“无垦不垦”皆要征赋之规定,就隐含着强制劳动者致力农耕之意。
秦律对直接有关农业生产的具休管理措施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国家通过基层官员促使农民积极生产、努力耕作。田律、苑厩律等规定田简夫、部佐等除负责征收田赋外还要监督生产、管理畜收,禁止“百姓居田舍者”酤酒,以免妨害农事活动。甚至对农田受灾、降雨、虫害情形都形成了相应的汇报制度。在监督、管理仓储方面。对仓康分积、分存、上计、防损、防盗等都有非常详密、具体的规定,用立法形式对粮食加工精度也制定了等次标准。甚至依照不同土地条件和作物特点,对用种量也有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其它活动对农事的冲击,秦律多处规定农田耕作时间必须得到保证。
《田律》中有关禁伐山林、毋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等规定,论者多将其与当时生态观相联系,颇有过誉之嫌。就其本意而言,实将此类活动归人妨害农事的“害时”之举。秦律对各级督农官吏也规定了相应的考课、赏罚标准,既赋予其一定权力。又要承担某些责任《秦律杂抄·牛羊课》指出“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货窗夫、佐各一盾;羊扎十,其四毋子,货窗夫、佐各一盾”。对牲畜繁殖率规定一定指标,“无疑将迫使基层官员和畜牧饲养者加倍注意提高适时配种,保护孕畜和幼畜的繁育与饲养技术”。出于生产管理的需要,秦一直比较重视编制户籍、控制人口。新发现的秦律中无完整的户籍法,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秦的户籍制度是相当严密的。如。男子成年须向政府进行年龄登记;并分家另立户口面不准“匿户”书地方官吏对所辖地区的户口数必须登记无误奋人口迁居耍在地方政府进行“更籍”,且徙居范围一般只限秦境之内;若有脱籍逃亡,一且捕获,将施以刑罚,加以劳役“民之内事莫苦于农”,以超经济强制措施控制、稳定农业人口,是保证秦农战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前提。度量衡亩是赋税征收、劳绩考课的基本单位。实行一致的标准,在天下归秦这一时期尤显重要,六国各自制度不一,易使管理陷于混乱,诱发利益纷争。所以秦非常重视标准化亩制施行和度量衡器的校验工作。
1979年出土的四川青川秦田律水赎,规定以240方步为亩,百亩为顷,并就降陌、封坍、珍制设重制订了具体的技术规范。对于度量衡器的校验工作,亦予以立法,规定至少每年校验一次,若量器一斗相差半升以上货-甲,不足半升费一盾;衡器一石误差十六两以上货-甲,不盈十六两至八两则费一盾。所有校脸工作都由专门机构执行,以确保标准之一致。
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管理、干预农业生产,对于维护新型的封建制生产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发展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在承认秦律严酷的同时仍给予其肯定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