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曼妮
提起秦国和秦代的商业,大家可能会想到:原本落后的秦国,在经历了商鞅变法以来的重本抑末之后,其商业的迟滞及对以后2000年封建经济的消极影响当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当我们仔细客观地分析历史文献和近几十年来的文物考古资料以及最新的秦史研究成果,便不难发现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还需补益和完善。
(一)、秦货币的使用与职能
一,秦货币的使用
《史记·秦本纪》记载:秦穆公用五张羊皮赎百里奚于楚,又使人厚币迎蹇叔。据《说文解字》,币(币),“帛也”。看来,春秋早期的秦国可能已使用羊皮或帛之类的实物作货币。此外,春秋时代的秦国可能还用海贝、石贝作货币。如1963—1964年在宝鸡阳平镇秦家沟春秋秦墓中发现海贝3枚,石贝4枚①;1976年在陕西凤翔八旗屯秦国墓葬中,共出土海贝38枚,石贝5枚②;1986年在陕西边家庄五号春秋秦墓中发现石贝290枚③。
战国时代或更早时,秦国可能相继用过铲形布和圆形圆孔的圜作货币。丁福保原编、马定祥批注的《历代古钱图说》④中收有铸“土”、“尚”的空首布,铸“安阳”的平首布和十二铢三孔布。丁福保考证:土为杜省,《汉志》右扶风郡有杜阳县;尚,《竹书纪年》有显王廿八年,秦封卫鞅于邬,改名曰尚;安阳,《史记·秦本纪》昭襄王五十年,拔宁新中,更名安阳。据此,土、尚、安阳在战国时代均属秦地或与秦有关的地名。故这些布极可能为秦物。近年来陕西凤翔也曾收集到一枚“十二朱”三孔布,据认为系秦币⑤。此外,有研究者认为:“半两”钱之前,秦国发行圆形圆孔的圜,上有文字,如“铢重一两·十二”、“珠重一两·十三”、“铢重一两·十四”⑥。丁在《历代古钱图说》中释“重一两十二铢(珠重一两十二)”:“珠,即铢。《古泉汇》曰:‘圜法以铢两计者,始于秦。’此重一两十二铢,其重二倍于半两,而圆孔类古圜法,想系秦初之物,后改轻小,易其文曰‘半两’,日趋简易故也。郑家相曰:此种制作,乃蜕化于三孔圆足布之背文曰‘十二朱’或‘一两’者,未必定属秦钱。”这里对“十二铢”圜钱是否属秦钱,尚存争议。否定者似乎认为“铢重一两十二”圜非秦钱的理由是:此钱蜕化于“十二铢”或“一两”三孔布;而三孔布皆非秦物。但如前所述,有的“十二铢”三孔布就极可能为秦物。我认为:标有铢两的三孔布和圜钱当具有一定的依存或继承关系,其与秦国的关系亦不容忽视。
战国中后期,“半两”钱已出现。《史记·秦本纪》记载的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16年)“初行钱”不等于此时秦国才有了货币。而一种可能是此时秦国政府开始“正式铸造和发行”货币;另一种可能是强调此时开始铸行的是“钱”,而非贝、布之类。关于后者,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认为:“行钱即行使周制的圜钱”;何清谷认为“是开始发行圆形方孔半两钱”⑦。80年代初青川秦墓有半两钱与秦武王二年木牍同出⑧,这就为先秦半两提供了可靠的年代依据。这至少说明秦惠文王二年“初行钱”以来,秦半两就可能出现了。从睡虎地秦简⑨《金布律》规定“钱十一当一布(布帛),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来看,战国晚期秦国使用的主要货币除了半两外,还有黄金和布帛。此外,当时秦国也有高官、贵族私铸钱币的现象,如洛阳有吕不韦所铸“文信”钱;长安有始皇帝弟长安君所铸“长安”钱(10)。
《史记·平准书》记载:“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这里两点需加强调:一是秦统一前,珠玉、龟贝、银锡也应作货币用;二是秦统一后,币分三等,那么除了上币黄金和下币半两外,还应有中币。据研究,此中币应是“布”(11)。
二,秦货币的职能
大家知道,货币的主要职能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战国中期以来,除世界货币外,秦币的其他职能均得以体现和发挥。
睡虎地秦简的记载表明,秦国的一切民间或官方财产都有有货币为单位表示的价值,而只有市场交换才能决定货物财产的货币价值。可见秦的货币首先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发挥着作用。其次,货币作为贮藏手段的职能在秦国也得以体现。现已出土的秦币,许多分明是有意的窖藏,如陕西高家河发现半两钱1557枚,出土时装在陶罐中(12);陕西凤翔出土的8枚金版,出土时叠放在一起(13),等等。
再次,秦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也得以体现和发挥。战国中期,秦货币已被用作赋税交纳。《史记·六国年表》记载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初为赋”。“赋”即按人口收钱的口赋。《后汉书·南蛮传》记秦向蛮夷征收赋税情况云:“其君长岁出义赋二干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又记秦昭襄王时,“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算”即是口算之钱。战国晚期,货币还活跃于秦国的借贷业中。秦律中多次提到民间、官府内部以及官府与人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并对其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作了详细、严格和较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如《法律答问》曰:“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即官府放债用的资金,不许官吏擅自挪用。此外它强调借贷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不该借的不能乱借,即所谓“
(贷)人嬴律及介人。可(何)谓‘介人’不当 (贷),
(贷)之,是谓‘介人’。”同时它规定借债时,债务人应付出抵押品,谓之“质”;但“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从《司空律》可知:如果百姓向官府借债而到期无力偿还,就得到官府去服役,“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货币支付手段的职能是随着商品交换过程中赊帐买卖的发展而发展。所以,战国中晚期秦国商品交换当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
战国晚期秦国货币职能的广泛发挥,引起了当时人们对金钱的崇拜。如秦官府虽然屡屡禁止私铸钱币,这类犯罪仍时有发生。秦律《封诊式》里便讲到了“丙盗钱,丁佐铸”,被甲己抓获的案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及的盗窃案中,也以盗钱案居多。可以想见,发挥着巨大社会功能的货币对时人的诱惑力之大。为防止官吏贪财好利,秦律《为吏之道》认为吏有五失:“……五曰贱士而贵货贝”,因而要求他们:“临材(财)见利,不敢句(苟)富……毋喜贫,毋恶富。”
总之,春秋时代秦国可能用过羊皮、帛、石贝和海贝作货币用。秦统一前,秦国可能用过空首布、平首布、三孔布、圜以及珠玉龟贝银锡充当货币;其中在战国中晚期,“半两”圆形方孔钱已出现,与金、布并用,占主导地位。秦统一后,剔除六国铸币和珠玉龟贝银锡,使用上币黄金、中币布、下币半两。秦统一前后,秦货币经济活跃,货币已被用作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而发挥其职能。拜金欲因而滋生。
(二)、秦私营商业的出现与兴盛
一,秦私营商业的出现与发展
秦国私营商业出现较早。秦穆公(公元前659—621年在位)时,已有了农(野人)、工(徒)和贾的分工。他“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这表明此时秦国已出现了私商,他们必须向国家纳税。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调料。关中地区盐资源并不丰富,允许私商贩盐能满足秦国对盐的需求;征收盐税又能增加秦国的财政收入。这不失为解决关中食盐短缺的良策。食盐因而成为较早推动秦国商业发展的商品。有学者认为:春秋时代承认了私商的合法存在而征收商税,最早征收商税的是商业发达的宋国。《左传·文公十一年》记载宋武公把一个关门赏给功臣而彡班,“使食其征”。文公十一年即公元前616年;“征”就是征关税(14)。依据此说,最早向私商征税约始于公元前七世纪末,这与秦国向盐商征税的时间大体相同。看来,私营商业出现较早是秦国商业发展的一大特点。此后,私营商业当继续发展;估计到战国中期,弃农从商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否则商鞅就没有提出“抑商”之必要。
商鞅变法后,秦私营商业并未消失且发展。其中自由大工商业者的经营规模相当大。《商君书·垦令》规定:“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童)者必当名。”这里的“厮、舆、徒、童”等奴仆,都是为大工商业者从事具体劳务的。同时,小商小贩也很多。秦律《金布律》中提到的“贾市居列者”即市肆中的小商贩。此外,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发展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兴起,使“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农民与百工之间,必会“通工易事,以羡补不足”(15)。《吕氏春秋·月令》即云:“是月也,易关市,来商旅。行货贿,以便民事也。”可见秦国政府还按季节的便利和需要来安排产品交换,可能类似于现代的农贸市场。
商鞅变法以来,秦国还存在许多非法的私商行为。如为国家运输粮食的劳役,有捎运私货做生意或赚取运费的。故《商君书·垦令》规定:“令送粮无取僦(雇车),又得反庸,车牛舆重(童)役者必当名。”又如军人有将其所领的粮食私自卖与地方上的百姓的,所以《秦律杂抄》规定,“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吏、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军人买(卖)禀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再如官吏有借职务之便,私自动用驮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来贸易牟利的。为了严明法纪,《秦律杂抄》规定:“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取焉,皆迁(迁)。”
二,秦私商的经营对象
从农业看,秦私商有经销粮食的。商鞅变法实行过粮食专卖,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16),由官府发放粮谷。秦律书中多次提及的“饩”即发放粮谷之意。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还曾设立长太平仓,“丰则籴,歉则粜,以利民也。”(17)但这一切并未制止住私人投机粮食的现象。前已提及军人有将其所领粮食卖与地方上的百姓的。《史记·货殖列传》也记载:“秦之败也”,督道仓吏任氏不取金玉而“独窖仓粟”。后楚汉相争,民不聊生,“米石至万”。他趁机卖掉粮食获得厚利。
当时粮食还被加工成酒。秦律《田律》规定:“百姓居田毋敢醢(酤)酒”。据《汉书·景帝纪》“夏早,禁酤酒”注:“酤,谓卖酒也”可知,这一规定是禁止田作的人随便卖酒,以防误了农业生产,而除此之外的情形下,则当有酒类的买卖。这样《商君书·垦令》才有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的现实意义。
秦私商有经营马、牛、猪、羊、狗、鸡等畜产品的,据韩非子讲: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18)秦律《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中则多次提到盗牛马、盗牛卖掉和盗钱以买肉吃的案例。从《法律答问》可知秦统一前后马牛等大畜每头约值660钱左右;猪等小畜每头约250钱左右。秦律《厩苑律》规定:“其大厩、中厩、宫厩及马牛医殳(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司空律》规定:“官有金钱者,自为买脂,胶,毋(无)钱者乃月为言脂、胶,期襓。”看来,秦统一前后官府的畜产品要拿到自由市场中去;而对其畜产品的部分需求也得靠自由市场供给。秦始皇时代的乌氏倮即靠经营畜牧业而成功。他卖掉牲畜,买回丝织品等高档奢侈品,后以“献遗戎王”的方式,换回更多的马牛,以至用山谷来计量(19)。倮善于观察各地物产的差异和把握不同消费者的心理,真够聪明。
手工业方面,战国中晚期秦国的冶铁业和铁器铸造业在政府管理下得以发展。杜佑《通典·职官九》云:“秦郡国有铁官,诸郡国出铁者,置铁官长丞。”铁官长丞就是管理铁器生产和买卖的机构。《史记·食货志》中记载了秦始皇时代靠冶铁而致富的三大家族:其一是“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别人都贿赂官吏,求近迁葭萌。而卓氏以商人的战略眼光,求远迁而选择了平川沃野,物产丰富,市场繁荣的临邛,“即铁山冶铸”,产品远销蜀地滇南。其二是山东迁虏程郑,亦鼓铸,“贾椎髻之民,富埒卓氏,俱居临邛。”其三是“宛孔氏之先,梁人也。用铁冶为业。秦伐魏,迁孔氏南阳。”孔氏便在南阳“大鼓铸,规陂池,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
纺织品也是战国末年秦国私商经营的重要对象。从秦律《金布律》可知:
(大麻)18斤值60钱;秦律《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中则多次提到盗采人桑叶,盗钱以买丝,盗衣服以买布,盗衣物和绵裾衣等案例。这些都从侧面说明了这里的麻、丝、布、衣等都是有交换价值的商品;而且是私人生产和销售的。因如为官府垄断,则贼必不敢盗,更不敢卖掉去买别的东西。云梦睡虎出土的士兵家信,其一写道:“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以钱来,黑夫自布以此。”其二写道:“……钱衣,愿母亲遗钱五、六百,
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20)这两封士兵家信至少说明了战国末年:(1)秦国士兵的一些衣服是自备的,那么秦国军队规模的扩大必然会促进纺织品的商品化;(2)秦国的布、衣等纺织品已流入市场,成为商品;(3)此类商品存在着经常变动的地区差价。秦末,反秦斗争的周勃即“以织薄曲为生”(21);灌婴则是“睢阳贩缯者也”(22)。
战国中晚期和秦代,秦私商有生产和经销陶器的。陶器是当时人们大量使用的生活必需品,其商品生产的性质尤为显著。据考古研究,凡陶器残片上的姓名前冠以“里”等字样的,应为民营制陶作坊的产品(23)。如在咸阳和临潼等地发现的一些陶器或陶片上印有“咸里””的文字,即是咸亭某里作坊的产品。民营制陶作坊的戳记大量见于盆、罐、釜、瓮、壶等日常生活用具上,表明其面向社会,是要到市场上出售的商品。
秦始皇时代,私商有经营丹穴业的。如《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到的巴寡妇清即靠组织丹穴业的生产与销售而获利颇多,用财自卫。
以上可见,秦国私营商业出现较早,发展较快。战国中后期和秦代,秦私营商业的规模有大有小,形式多样;经营对象已涉及到人们的食、衣、生活用具、生产工具和生产原料等。
(三)、秦的市与商业区
一,秦市(24)的出现与发展
《三辅黄图》记载秦文公时出现了直市,“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秦文公到底为春秋初年的秦文公还是战国中期的秦惠文王,争议颇多,难得其解。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对秦市发展状况的探索。
1983年,陕西省雍城考
古队曾清理出西门塾基址(25),证明了雍“市”遗址位于城址北部,与《周礼·考工记》所记载的前朝后市的格局一致;从布局看:市周围有围墙(圜),四边开门(),市门上有市楼;市的交易限时限地,区门别类,集中管理。在西南市门外,还发现两道南北向车辙,可见此“市”处于南北向和东西向干道之间,既便于货物流通,也有助于对“市”的规划设置和对其交易状况的了解。据出土文物种类及纹饰推测,这座“市”建筑的建造使用当从战国早期至秦汉之际。如果联系《史记·秦本纪》记载的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来看,其对于了解商鞅变法前秦市场的建置,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战国中晚期,秦国从咸阳到通都大邑都已有“市”的设立。《华阳国志·蜀志》记载秦惠文王时,张若等治成都城,“置盐铁市官并长丞,修理里,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从出土陶文看,当时设立市亭的还有咸阳、栎阳、芷阳、杜县、丽邑、安陆等。战国中晚期秦国为适应机动作战的需要还在军队驻屯的地方设立了临时交易场所——军市。《商君书·垦令》规定:军市的商人要自备凯甲、兵器;军市的商人不能私自贩卖粮米而要视“军兴”,即军队的需要来供给商品;并“令军市无有女子”,使“轻惰之民无游军市”,以防影响士气军心。
秦统一后,军市的商业活动继续存在。尤其是秦始皇动用70万人作阿房宫和骊山,这么多人会集一起,就产生了生活日用品的供应问题。如始皇陵陪葬坑内出土了许多带“焦亭”印记的陶器,说明其附近就有军市性质的市井和市府。这些市府本身从事手工业,一供出卖,一供陵园作为陪葬品(26)。此外,秦代有些地方小集市的商业活动也很突出。据说汉高祖刘邦的父亲久居长安深宫,常因没有他平时喜好并以为娱乐的“丰”地的屠狗少年、卖饼、斗鸡等而凄怆(27)。“丰”即秦代沛县之丰邑,可见秦代有些地方的小邑里就有屠狗、卖酒、卖饼等商业活动。
二,秦“市”的管理与功能
从秦律《金布律》看,秦统一前后“市”中的商贾要编为列伍,以列伍长为其首领,列伍长有告发商贾行为的义务;市亭作为市的管理机构,以亭啬夫担任市政长官,负责稽察市场秩序和向商贾征税。具体说来,秦国政府对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货币和物价都有严明的法规。关于度量衡,商鞅变法时即统一之;秦律《工律》规定对其实行周期一年的检定制度,即“正衡石赢(累)、斗甬(桶)升,毋过岁壶(壹)”;《效律》还详细规定了检定的允差范围和惩处细则;从《吕氏春秋》看,检定季节一般定于仲春或仲秋,此时外界温差变化不大,可保证检定数据的准确性。关于对作为货币的布帛和钱币的规格、换算和使用等,《金布律》都有明确规定。布的规格:“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货币的换算:“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贾市居列者即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关于物价,《金布律》要求商品明码标价,即“有买及买(卖)医殳(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此外,关于外商入市贸易也有一定的程序,《法律答问》说:“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何谓‘布吏’
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看来外商必须把随行凭证送交官吏,方可入市贸易。
《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先秦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凡治市之货贿,六蓄,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其目的是:“数罟不入氵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28)事实上秦国也遵循着这一市场原则。如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林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
(卵)彀,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看来在商业发展的同时,秦国和其他国家一样重视保护自然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
战国中晚期秦国市场的发展,还使其出现了新的剥削关系,即市场的庸役——市庸出现。秦律《封诊式》中有甲看见曾杀伤人而逃亡的丙“阴市庸市,而捕之以自出”的案例。“阴市庸中”即隐藏在市场所雇佣的人当中,可见秦国市场上的商业劳动力决非少数。《史记·刺客列传》记载战国末年,“秦逐太子丹……高渐离变名姓为人庸保,匿作于宋子。”《索隐》案:“谓庸作于酒家,言可保信,故云‘庸保’。”可见庸保就是人身束缚较严的雇佣关系。这么有名的人物都曾做过商店里的雇工,而湮没无闻于史册的商店雇工也一定很多。
战国中晚期,秦市作为商品的主要集散地,也成了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因而具有其独特的功能。秦政府颁布命令和行刑等活动就常于市内进行。《史记·吕不韦列传》说吕集门客著《吕览》,布告咸阳市,改一字者予千金。又如秦有“弃市”之刑,按《通鉴》胡注:“秦法,论死于市,谓之弃市。”显而易见,市里聚集的人越多,就越能促进其商业,尤其是服务性商业的繁荣和发展。
三,战国中晚期秦国商业区的形成
至迟在战国中期,秦国已经以雍、栎阳和咸阳为中心形成了秦国最重要的商业手工业区——关中区。《史记·货殖列传》记秦德公元年(公元前677年)至献公二年(公元前383年)居于雍,雍城“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秦献公二年徙栎邑,栎邑“北谷阝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迁都咸阳,“武、昭治咸阳,因以汉都,长安诸陵,四方辐凑,并至而会,其民益玩巧而事末。”
据《华阳国志·蜀志》的记载,秦惠文王灭巴蜀后,即派张仪张若修筑成都城,“分处南北二少城,以处商贾。”可见发展工商业是当时秦国城市规划的重点之一。成都城的建制也不例外。与此同时,张仪张若又在邻近成都的郫县、临邛(邛崃)和雒县(广汉)等地筑了城。这样,早在公元前四世纪就以成都为中心形成了秦国的又一商业手工业区。
中原在战国之前即是商业非常发达的地区。《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及其周围的阳翟,“俗多大贾”。其中洛阳“东贾市鲁,南贾梁楚。”《水经·洛水》记载战国末年,“秦又广之以封不韦。”《史记·吕不韦传》也说不韦被封为文信侯,“食河南洛阳十万户”。另外,陶在当时居于水陆交通枢纽,也是一个富庶区域的中心。《史记·货殖列传》说范蠡即选此地经商,获得厚利。它本为宋国所有,但据《史记·穰侯列传》,秦昭王时,陶已成为秦相魏冉的封地;魏死后,秦收陶为郡。看来,中原一些繁荣的商业城市也于战国中晚期为秦国所有了。
商业区之间交流很多。如近年来的考古研究证实:战国时期秦与燕、楚、三晋各国衡制基本相同,1斤约合250克左右(29)。衡制的基本一致,正是秦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商业往来不断增多与发展的结果。当然,秦统一前后的商业区还逐步包纳和发展了楚、南粤、吴越、燕、齐、北方边郡等。
可以说,战国中期之前,秦市已出现;“市”的建置可能仿周制。战国中期之后,秦国通都大邑中普遍设立“市”;军队驻屯地设军市。秦统一后,军市依然存在;地方小集市的商业活动也很突出。秦“市”有一定的布局,其作为商品的主要集散地和人集中活动的场所,有严密的管理和独特的功能。战国中晚期到秦代,秦国已拥有了以重要城市为中心的关中、巴蜀和中原等重要商业区。
(四)、秦的周边贸易与对外贸易
战国中期开始,秦的周边贸易与对外贸易已初步发展,并进而向四面辐射。
一,西南丝绸之路的沟通与商业往来的增多
春秋战国时代,当中原还处在互相兼并的时期,对西南无暇顾及,我国的第一条丝路——西南丝绸之路就已开始开辟了,最迟在公元前四世纪就已开通已毫无疑问(30)。公元前316年,秦惠王派司马错伐巴蜀,灭之,巴蜀正式为秦国所有。秦统治者便也加入到了开辟丝路的行列。他们主要的贡献在于发展了关中——巴蜀——滇的交通,使其“栈道千里,无所不通”(31)。《华阳国志·蜀志》记载:秦惠文王曾在西南修子午道、金牛道和连云道等,从关中通往汉中及四川;李冰又在
道开山凿崖,修筑通往滇东北的道路,据说他还避沫水之害,以利行舟,又疏凿文井江和洛水等。
战国中晚期,秦在西南发展的栈道为丝路的商队提供了方便的交通。古印度人乔胝厘耶(公元前321年即位的印度孔雀王朝月护王的侍臣)所著的《政事论》一书记载:“出产于支那的成捆的丝,贾人常贩至印度。”“支那”是梵文秦的译音。可见印度人一想到“秦”就想到丝,想到丝就想到了“秦”。看来,“秦”的声名已于战国晚期沿西南丝路远扬域外了。
当时,西南丝路上运输和交换的商品除了丝,还有犀角和象牙,枸酱和铁器等。《华阳国志·蜀志》说中土所重的犀角的象牙,上古并由蜀道输入,到了秦代番禺道才畅通。《史记·西南夷列传》记载巴蜀所出枸酱,早已被卖到夜郎,进而流味于番禺之乡了,而前已提及的蜀卓氏和程郑则选临邛冶铸,“贾椎髻之民”。临邛此前可能已有铁器生产,只不过更新的冶铸技术和更大的冶铸规模是由这两个人传播和实现的。据现有资料,公元前500年以后,即战国至秦汉这一段历史时期之中,铁器已出现于越南红河三角洲和泰国东北部(32)。这些铁器,很可能是由临邛输入,因为此时与中南半岛接壤的广西、云南不产铁。
西南丝路上的商贾直到西汉初年还络绎不绝。当时,西汉王朝忙于内政,无暇顾及边疆,便下令封锁巴蜀交通。但鞭长莫及,巴蜀民仍然“窃出商贾,取其笮马、
僮、髦牛”。(33)
二,南粤为门户的南方贸易
据《汉书·南粤传》记载,秦统一后修筑了通往南粤的四条新道。这为南粤成为南方贸易的门户创造了条件。
《南粤传》记载吕后时,“有司请禁粤关市铁器”,赵佗因之叛汉。由此可推知,秦代输往南粤的主要商品可能是铁器,而这些铁器对南粤有着必不可少的经济意义。那么,南粤输往中原、关中的商品又是什么呢?《汉书·地理志》说南海(即秦代之番禺)“多犀、象、玳瑁、珠、玑、银、铜、果、布之凑,中国往商贾者多取富焉。”前引《华阳国志·蜀志》也说,中土所重的犀角,象牙等,上古是由蜀道输入的;而秦代番禺道畅通后,这些东西便从番禺道运往中原和关中。
1976年广州发现了一处秦汉时期的造船工场遗址(34)。研究者认为这一造船工场是秦统一岭南后建造的,能生产成批内河和沿海船只的大规模造船基地,延至西汉文景时废掉了。他们还因此推断:“早在秦代,我国已进入建台造船的阶段。”显然,这一发现和研究成果为秦代水运的发达情况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所以番禺在秦代就已成为南海诸国舶来品的辐凑之地就不足为奇了。
三,秦代与日本、朝鲜和印度支那的贸易
《汉书·郊祠志》曰:“自威、宣、燕昭使人入海求蓬莱、方丈、瀛洲……及始皇至海上,则方士争言之。始皇如恐弗及,使人赍童男女入海求之。”可以说,秦始皇派徐市入海求三神山,即是对威、宣、燕昭以来所进行的海运的继续。徐可能为沿海一带的商人,为了打通与日本诸岛的交通,假称求仙,以骗取始皇的资助。《史记·淮南王列传》说他第二次入海就带着“男女三千人,资之五谷种种百工而行”。而史载始皇东巡,留意芝罘,也表明了秦代征服海洋,寻求与外部世界联系的愿望。
当时,朝鲜半岛北部是秦朝的乐浪郡;南部有马、辰、牟三韩(35)。同时,越南北部的象郡当时也是秦朝的边陲州郡。沈光耀的《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即认为:中国的丝绸、漆器早就输入到朝鲜半岛;中国的铁器也早已从象郡传入了越南。
四,关中与北方和西部少数民族的贸易
秦统一后,筑沿河县城34座,并徙民实边。这样,在政府武装的保护下,秦朝商人与匈奴及西部戎人展开了频繁的贸易,用丝织物、铁器等手工业产品换取匈奴的马、牛、羊等牲畜及皮毛等。前已述及的乌氏倮即是其中经营成功的代表。
值得一提的是,秦在统一过程中实行了迁民政策。由于所迁之民一般为经济上的富裕者或有组织能力者,他们中的许多人在新迁居区继续从事工商业,把先进的商品经济传布于落后的周边地区,客观上带动了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周围贸易往来的扩大与增多。所以马非白的《秦集史·迁民表》指出:“赵卓氏及山东程郑开发蜀地,孔氏之开发南阳,楚班氏之开发楼烦,赵齐魏楚四国之开发定襄、云中、五原等郡,中原之开发百越,莫不皆作始于秦,而收功于数十百年之后之汉。”
毋庸讳言,秦的周边贸易与对外贸易基本上还停留在以物易物的阶段,而且都是沟通有无的转运贸易。但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对外贸易也基本未跳出这个框架,所以不能因此而降低这些贸易的重要性。战国中期至秦代秦的这些贸易:一方面表现了秦人勇于开拓的进取精神;另一方面又为汉代及之后经济的发展和陆海丝路的开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纵观秦国和秦代商业的发展,基本可分三个阶段,其以商鞅变法和秦统一为大致分界线。其中商鞅变法前后,秦国曾“初行为市”,“初为赋”,“初行钱”。这些与秦国货币商品经济关系重大的政策在公元前四世纪依次出台,当与此时秦国商业发展的水平与需要相适应。我们因而不可无视此前秦国商业可能取得的成果,也不可忽视此后秦国商业在新的有利条件下继续发展的极大可能性和客观现实性。秦祚虽短,但秦代货币统一;人力与资源重新优化组合;市场商业区扩大;边贸和外贸开始向四面迅速辐射。这些在中国商业史上均具开创性。
[注释]
①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宝鸡阳平镇秦家沟村秦墓发掘记》。《考古》1965年第7期。
②陕西省雍城考古队:《陕西凤翔八旗屯秦国墓地发掘简报》。《文物资料丛刊》第3辑。
③陕西省考古所宝鸡站宝鸡队:《陕西陇县边家庄五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1期。
④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
⑤延晶平:《陕西凤翔发现“十二朱”三孔布》。《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2期。
⑥雒雷:《秦代货币考》。《中国钱币》1989年第1期。
⑦(11)何清谷:《〈史记〉秦币记载考释》。《秦文化论丛》第4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⑧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省青川县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
⑨以下所言“秦简”、“秦律”均指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秦律。参考《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版。
(10)转引王学理:《秦物质文化史》125页。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
(12)赵丛苍、延晶平:《凤翔高家河出土的窖藏秦半两》。《考古与文物》1991年第3期。
(13)咸阳市博物馆:《咸阳发现的一批秦汉遗物》。《考古》1973年第3期。
(14)何清谷:《论战国商业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
(15)《孟子·滕文公下》。
(16)《商君书·垦令》。
(17)董说:《七国考·秦食货》引《太平御览》。
(18)徐彳复:《秦会要订补·补遗》。
(19)(31)《史记·货殖列传》。
(20)湖北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9期。
(21)《史记·绛侯周勃世家》。
(22)《史记·灌婴列传》。
(23)《秦都咸阳遗址勘探简报》。《文物》1976年第11期。
(24)市有广义、狭义之分。这里广义的市指一切商业活动的场所;狭义则指专设的,有一定布局和管理的商品交易场所。后者本文多加双引号或曰“市亭”。
(25)转引自王学理:《秦物质文化史》1991和123页。
(26)袁仲一:《秦代陶文》。三秦出版社,1987年版。
(27)《西京杂记》卷二。
(28)《孟子·梁惠王下》。
(29)宋治民:《战国秦汉考古》。四川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0)胡绍华:《西南丝绸之路》。《历史教学》1989年第8期。
(32)Higham, C. F. W. 1983: "The Ban Chiang Culture in Wider Perspective",
Mortimer Wheeler Archaeological Lecture.
(33)《史记·西南夷列传》。
(34)广州市文物管理处、中山大学考古专业75届工农兵学员:《广州秦汉造船工场遗址试掘》。《文物》1977年第4期。
(35)马非白:《秦集史·迁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