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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八章、“走士”考

书名: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一辑)  作者:黄留珠,魏全瑞  本章字数:1819 字  创建时间:2021-02-01 13:54

陈晓捷

《上海博物馆藏印选》、《齐鲁封泥集存》、《再续封泥考略》著录有“齐走士丞”西汉封泥,未加考释,不知所云。北京古陶文明博物馆收藏有“走士丞印”和“走士”秦封泥两种若干品,原以为:“是步兵士的丞署”“或为臣仆之士”。①《奏谳书》的公布,为考释走士提供了契机。②今试作考释,以求教于方家。

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二二载有秦代发生在都城咸阳的一宗“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的案件。案情虽复杂,但牵扯的当事人并不多。“其一人公士孔,起室之市,落莫行正旗下,有顷即归,明又然,衣故有带,黑带,带有佩处而毋佩也,瞻视应对最奇,不与他人等。孔曰:为走士,未尝佩革卑刀,盗伤人,毋坐也。”从简文知,孔为秦二十级军功爵中最低者,当系由小军功而封。《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爵,一级曰公士。”师古曰:“言有爵命异於士卒,故称公士也。”《史记·秦本记》:“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而孔所佩带的仅有一刀“铁环,长九寸”。作为一个有军功爵的人,却仅佩一九寸之刀,不仅与其身份不符,也与当时男子多佩剑之俗不合。史籍对于秦汉时期男子佩剑多有记载,从贫而无行之士,到仅有斗食之吏,上至皇帝都有佩剑。《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冯諺虽贫,“犹有一剑耳,又蒯缑。”《淮阴侯列传》:“屠中少年有侮信者曰:‘若虽长大,好带刀剑’。”“及项梁渡淮,信仗剑从之”。《高祖本记》刘邦为泗水亭长时,“拔剑击斩蛇”。《战国策·燕三》荆轲刺秦王,秦王“拔剑,剑长,掺其室”。因此,孔佩九寸之刀,不合时俗。

孔曰:“为走士,未尝佩革卑刀。”此虽纯为谎言,但从孔所申明的理由之中,特地提出“为走士”,这从侧面反映,孔所从事的职业不应佩刀。另外,为何走马仆能接受孔的刀鞘(白革革卑)?这又可以说明,孔与仆之间应存在某种关系。但在简文中并未说明,此还须从仆的身份中进行分析。

仆为走马。走马即《周礼》中的趣马,《序官》:“趣马下皂士一人。”郑玄注:“趣马,趣养马者也。”《趣马》:“掌赞正良马,而齐其饮食,简其六节,掌驾说之颁。”《诗·大雅·荡云》:“趣马师氏。”《诗·小雅·十月之交》:“蹶维趣马”。《奏谳书》一七中又有“走马都魁”。此职从周至汉一直沿袭,咸阳狱史在审讯“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一案因证据不足而下令求证时,《奏谳书》曰:“举諻疑孔盗伤婢,即讠问黔首:有受孔衣器、钱财,弗诣吏,有罪。”是以威慑的口气来向黔首来征询的,这才引出了走马仆。可以说,仆的身份地位和普通百姓几乎没有什么区别。那么,孔与仆究竟是何关系呢?从两人的言行中,似可隐约看出,孔与仆当为上下级关系,否则仆不会无缘无故地接受这一与此案关系重大的有直接物证的白革革卑,并且一直隐匿不报,直到狱史以有罪来威胁时才交出来。孔在罪证面前最初并不认罪,反而对于咸阳狱史的问话回之以“谩”,态度十分恶劣,可见孔又是有一定官职,否则不会在有以严刑著称的秦代有此种行为。

既然孔与仆有上下级关系,那么仆为养马官,作为走士,则当亦为掌养马之职。秦自立国之初便对马政异常重视,这与其民族特征有很大关系。《睡虎地秦简》对伤及马匹有很详细的处罚规定,“伤乘舆马,决革一寸,赀一盾;二寸,赀二盾;过二寸,赀一甲”,赶车时策划伤马匹一寸,要罚一盾,二寸要罚二盾,过二寸要罚一甲。而对于养马带刀剑有可能伤及马匹的行为自不能放过,更何况主管养马的走士。在秦始皇陵的马厩坑中,圉人身上不佩刀剑,坑中除了饲马所需的陶盆,灯盏等必需物之别无他物,这也对于养马者不佩刀剑是一实物例证。《左传·定公十年》“武叔既定,使谷阝马正侯犯杀公若,弗传。其圉人曰:“吾以剑过朝,公若必曰:‘谁之剑也’吾称子以告,必观之。吾伪固而授之末;则可杀也。”也说明圉人不能佩刀剑。因此,孔说“为走士,未尝佩革卑刀”的原因正在于此。

《汉书·百官公卿表》:“太仆,秦官,掌舆马,有两丞。”走士掌养马,应为太仆属吏。《睡虎地秦简》:“马劳课殿,赀皂啬夫一盾。”整理组注:“皂啬夫是厩中饲养人员的负责人。”依《周礼·序官》:“趣马下皂士一人。”则皂啬夫为走马属吏。《睡虎地秦简》:“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整理组注:“厩啬夫是整个养马机构的负责人。”厩啬夫既是厩的具体负责人,则其亦应属走士,且在皂啬夫和走马之上。因此,走士为周官,有丞,属吏有厩啬夫、走马、皂啬夫。秦代及汉诸侯国沿袭不废。

[注释]

①周晓陆,路东之,庞睿《秦代封泥的重大发现》,《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1期。

②《文物》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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