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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胡同 第4章 千古奇闻 阉、妓离婚案

书名:民国娼妓  作者:孔繁杰  本章字数:3962 字  创建时间:2020-06-15 17:22

太监娶妻

京城的八大胡同,其实在明朝就已经是妓女所在之地。当时的皮条营、胭脂胡同、百顺胡同和韩家潭都有一些妓院,一代名妓玉堂春就住在百顺胡同和皮条营之间的苏家大院。到清朝晚期,一条胡同,一块地盘,如梨花一枝春带雨地悄然绽放,形成了号称八大胡同的妓院区。而到了民国,八大胡同并未随着国体变更而萧条,反而更加繁盛起来。

民国初年,北京地方审判厅审理判决了一起离奇的离婚案。说他离奇,是因为当事人是个太监,名叫张静轩;另一名当事人是个妓女,名叫程月贞。这是民国成立、新法施行后,法院公开审理的最早的一桩离婚案,轰动一时。

太监结婚之事古已有之,但人家结婚那不叫结婚,称作“对食”,也就是搭伙吃饭的意思。两个寂寞的人走到一起,只能互相抚慰照顾,做名义上的夫妻,也权当是自己跟正常人一样。太监张静轩在宫中当过差,有点权,也有点钱。有钱又有权就不免产生那样的想法,所以他也要结婚。但他不愿强迫良家妇女为妻,因为那样既害人又害己。他想到了妓院。

某日,张静轩在某个窑子里买来了一个妓女,是个贫家的女儿。九岁那年家里无法生活,父亲把她卖给外村当童养媳,因她公公押宝输了钱,把她卖给另一家地主当丫头。又经两次转手卖给了妓院。张静轩与这位窑女过起了小日子,但是好景不长,窑女常常哭闹太监没有那玩意儿,为何要娶妻,太坑人!张太监没办法,就遣人把她打发回了老家。

不久,张静轩在“润身女浴所”附近,与前来洗浴的妓女程月贞结了缘。也许有人问,那个时候有女子浴池吗?有。1907年,李铁拐斜街上开办了北京城第一家“润身女浴所”,是八大胡同一家清吟小班里的名妓金秀卿创办的,那时候,无论是官堂,还是浴堂,对于妇女来说,都是禁地,因为那都是专为男人洗浴的。女人只能用自家的澡盆子,接一些热水,用毛巾沾着清洗身体,很少有人用大盆子装满水清洗全身的。金秀卿是一位因选秀而走红的妓女,因此在京城里名气很高。她是个很聪明的人,非常有头脑,她深知妓女洗浴的困难,就利用她以前和官僚政客们的关系,在李铁拐斜街上开了“润身女浴所”。

这里妓院林立,会馆、饭店也很多。她的浴所采取的不是大浴场的形式,而是每个人一个洗澡间。妓女们接完了客人,都希望到一个卫生设施比较好的地方冲个澡,清洁一下身体,放松一下,所以润身女浴所给她们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去处。附近公馆里的阔太太和小姐们也都喜欢玩儿新奇的,经常光顾,有时候还会带朋友来。金秀卿为了能够迎合那些太太、小姐们的口味,还特意从巴黎进口了大量化妆品,还有土耳其蒸气浴。

但是,在封建礼制束缚下,普通人家的女子们不可轻易抛头露面,笑不露齿,更不用说到公共澡堂子里,在众人面前裸露自己的身体了。况且,这样的做法在当时的男人看来简直大逆不道。所以到女澡堂洗澡的普通人家的女子还是非常少。

妓女程月贞是洗浴的常客。她本是江苏曾经红极一时的名妓,却是南花北调到了北京。这位南国美女带着那种北方妓女少有的温柔扑面而来,一时倾倒了京城的许多嫖客。妓女一般用鲜花作为头饰打扮自己:春天戴菊花,夏天戴香甜的桂花,秋天戴李子花,冬天戴兰花。有个外国人很迷恋妓女的头饰,更迷恋妓女程月贞的风情,为她买了珍珠做的花做礼物,其形状色泽保持不变。程月贞很是高兴,戴在头上在酒宴上唱曲,纤手轻摇折扇,更显示了她婀娜的体态,增添了她的妩媚。

当时妓风大炽,胭脂、石头等胡同,家悬纱灯,门揭红帖,每过午,香车络绎,游客如云,呼酒送客之声彻夜震耳。士大夫相习成风,恬不为怪。身为高级妓女的程月贞度过了一段艳煌的岁月。

然而岁月流逝,程月贞青春不再。她正是在这时碰上了太监张静轩。她主要是看他有钱,也确实是想找个归宿。她觉得跟了张静轩,远比在妓院里卖身、到人老珠黄没人管没人理、带着一身怪病死去要好得多。所以张静轩提出娶她时,她也不敢摆什么架子,立马应允了。

可是,当她进了张静轩在正阳门外的家以后才知道,张静轩已经有老婆,结过婚了,她现在来到这里,连个名份也没有,因此心中不免有上当之感。然而,她还是打算跟张静轩过下去,她觉得,根据自己的年龄再回去操皮肉生意已经太不相宜。

程月贞跟着太监一天天地度着岁月,而这个无性的男人愈来愈难以应付:这种人干不了那种事还非要瞎干,起性时,就掐、咬、撕、磨人家的身体,令人受不了。脾气又古怪,极难伺候。时间一长,他们两个人就不免经常吵架。张静轩竭力要保持作为男人的面子,不容程月贞反抗,一反抗就揍她。二人在打打闹闹中,从晚清一直打到了民国。

民国了,改朝换代了,大清皇帝退位了,宫廷里的太监跟着下岗了。张静轩手里有些积蓄,买了几处房产,做起了出租公。而程月贞从“臣民”到“国民”,长了不少女权平等意识,越发不能容忍张静轩的行为了。

1912年冬天某日,张静轩、程月贞又发生了口角,越吵越凶。你揭我的短,我爆你的丑,互相之间不留情面。恰在这时候,张静轩有客来访,好面子的张静轩只好暂时吞下一口恶气,假装什么事都没有发生,变了笑脸接待客人。客人走后,张静轩铁青着脸,回头就跑到柴房捞起一根劈材,进屋关上门,扒下程月贞的¥子,照着她的粉臀狠狠地打了几下,直打得程月贞惨叫连连。张静轩一边打还一边问:“你以后还敢不敢这么做了?”程月贞开始还嘴硬,到后来实在吃不住痛,只好哭着求饶。张静轩才放开她,气哼哼地出门了。

这次打架,打去了程月贞与他最后的一丝情意,也打定了她离婚的决心。她忍着痛,收拾起细软,从后门逃走了。她没娘家可去,只好暂时躲到了一个先前的姐妹家里。

张静轩办完事回到家一看,立刻意识到程月贞出走了。他派人找了好几天,才知道程月贞的去处。张静轩对这个女人也烦腻了,打发人去跟她说,只要她能退回她的“身价银”,把拿去的东西还回来,就由着她去。程月贞当然没有钱还他,也不想退回那些东西,而是一纸诉状把张静轩告上了法庭。

幽默风趣宣判书

程月贞请人写的状子条理分明,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有三:一,张静轩是一个太监,不通人道;二,张静轩故乡有妻,他现在犯有重婚之罪;三,自己被张静轩虐待不堪。这个状子送到北京地方审判厅,立刻被受理了。主持讯问的就是审判厅推事林鼎章。他接这样的案子还是头一回。

发生在阉人、妓女身上的离婚案,令当地人颇感新奇,因此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张静轩和程月贞被传唤到庭。林鼎章首先根据程月贞的诉状,对程月贞说:“按照法律,夫妻结婚以后,知道有可以离婚的理由,而结婚一年以上不上诉,就不得再起诉,你现在跟张静轩已结婚二年多,因此你诉状中提出的前两个理由已经不能成立。至于第三条,你说张静轩虐待你,则你必须有事实上的证明,比如说,他打你,就应出示相关的证据。”

程月贞一听,马上回答说:“我身上的伤痕就是证据,是他那天打的,现在还有些痕迹,大人您不信就来看看吧!”说着就要退¥子。

林推事赶忙制止道:“有痕迹,我信,信!——那末,你现在一定要跟张静轩离婚吗?”

程月贞回答一定。

林推事本着民事调解的精神,劝解道:“如果我叫他不再打你,你还离婚否?”

程月贞还是说离婚。

林推事再将张静轩叫上来,问他的意思,张静轩提出:“离婚是必然是要离的,但请大人务必将我所出的身价银以及程月贞卷去的东西追回来。”

林推事听后立刻予以反驳:“凡是人身,不得为所有权目的物,这在前清就早已悬为厉禁,何况民国?这一笔身价银岂容有要偿之权!”

张静轩改口,说那不是身价银,是代程月贞所还的债务。

林推事驳斥道:“你因为肯帮程月贞还债,她才肯嫁给你。那么按照中国一向的习惯,夫妇的财产并无分别,在婚姻成立后,债权债务的主体,就已经合并为一了,你们从前既然没有特定的契约,此时岂容有此项主张!”

张静轩一时没了话说。

林林推又问程月贞:“你临走的时候可曾拿走张静轩的财物?”

程月贞回答,只拿走了自己随身的衣物首饰。

这时张静轩当场指出:“程月贞临走时拿走了我的银洋258元。”

程月贞承认:“我是怕走后生活无着,不得已才带走了这些钱。”

张静轩得意了,当下要求堂上判程月贞归还,否则就不准她离婚。

林推事道:“离婚是关于公益的,还债仅关于私益的事项,如果为了钱债的缘故,就拘束她本人的离婚自由,那也是不合法的!”又说,“如果程月贞真拿走了你的钱,一定帮你追回。”于是林鼎章再问程月贞,“这笔钱你能不能还?”

程月贞觉得不用归还身价银已是大欢喜,又怕离不了婚,所以表示同意。到此,案件审理基本完成。

三天后,审判厅将张静轩、程月贞再次传唤到庭,由林鼎章开始当庭宣判,判词是林推事亲自拟定,情理并重,文辞藻丽,风趣幽默,堪称法律文书中的奇文:

此案程月贞提起离婚之诉,根据三种理由,曰太监也,重婚也,虐待不堪也。但使三者有一,已与法理相背。张静轩之辩诉状及口头陈述,均称甘心离婚。可见双方爱情业已断绝。至张请追还身价银并追程所携逃动产等情,查人身不得为所有权目的物,前此身价之款,岂容有要偿权?张又变其主张,谓我乃代彼还债,有字据为凭。夫程因张代还债务,故愿为其使女。张既娶程之后,则依中国惯习,夫妇财产并无区别。婚姻成立之时,债权债务之主体合并,权利即已消灭。至程随身必需之衣服首饰,按诸法理,亦无褫剥一空以偿债权之办法。张又谓非将随身银元及拐携钱物追缴,实难从其离婚等语,殊与法理径庭。……盖一则监守自盗,未能举证剖明,一则人财两空,亦应原情矜恤。用定期限,勒令偿还。

林推事读完之后,程月贞稀里糊涂,她问林鼎章道:“请问堂上,这到底是准不准我离婚呢?”在场人无不开怀大笑。直到林鼎章把判决书详细地跟程月贞讲解了一遍,程月贞才恍然明白过来。至此,这场离婚奇案尘埃落定。

在那时离婚本就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而太监结婚又是一件奇事,而他所娶的又是一个曾经红极一时的妓女,法庭运用的又是民国成立新法,北京地方审判厅的林鼎章推事所作的审判书,极其特别,不但象一篇美文,而且颇不乏令人捧腹之处,是法律文书中少有的奇文,所以这个案子引起一时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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